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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宁师范学院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2022年05月11日 18:4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文件精神,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校内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和规范人事调配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调配工作以岗位编制为依据、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坚持适应学校发展,保持骨干队伍稳定,服务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重点保证特色学科、重点学科、基础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人事调配包括人员内部调整及校内调动、人员补充及人才引进、人员调入、人员调出及辞职、人员借调等。

    第四条 各部门补充或调整人员,必须依据本部门发展需要和人员结构情况,在编制范围内有选择地进行调配,满编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得进人。

    第五条 坚持人事回避制度。在讨论亲属的调配工作时,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回避。除教师以外的干部职工,属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安排在同一部门工作。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调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内部调整及校内调动

    第七条 人员内部调整是指在部门内部进行的岗位调整;人员校内调动是指在校内部门间的调动。

    第八条 人员内部调整及校内调动原则

    (一)坚持人岗相宜的原则;

    (二)要有利于学校各类人员结构的优化,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发挥人才专长,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要坚持编制管理、岗位管理原则,满编超编的部门,不得接收调入人员;

    (四)调往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调往教学岗位还须符合教师岗位任职条件。

    第九条 人员内部调整及校内调动程序

    (一)因工作需要,部门人员内部调整的,若未改变编制属性,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人事处备案;若改变编制属性,由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二)校内部门之间调动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申请表》,经调出和调入部门同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由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审批;

    (三)干部的任免,以学校任免文件为准;因学科、专业、机构的调整,以学校文件为准;涉及调换部门的,不再办理调动手续,人事关系自动转移。

    第十条 校内调动的人员,接到学校任免文件或人事处下发的通知后,应及时到新部门报到,如无特殊情况或有意拖延时间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人员补充及人才引进

    第十一条 人员补充是指招聘毕业生、高技能人才等。人才引进是指按有关政策刚性或柔性引进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等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除学校发展所需高层次人才外,各部门补充人员须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满编超编部门不得补充人员。各部门在核定编制范围内出现空缺,首先应从校内人员中调剂解决,确属无法调剂的,方可申请人员补充。

    第十三条 人员补充及人才引进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高等教育事业,为人师表,身心健康;

    (二)具有符合岗位的专业和技能条件,专业基础扎实,综合能力强,能胜任教学科研或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人员补充条件和程序按乌兰察布市统一要求严格实施;人才引进的条件和程序按《集宁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办法》执行。

    第四章  人员调入

    第十五条 调入原则

    (一)坚持编制管理原则,满编超编部门不得调入人员;

    (二)坚持岗位急需原则,发挥人才专业特长;

    (三)坚持公正透明原则,严格人员调入程序。

    第十六条 调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高等教育事业,为人师表,身心健康;

    (二)在教学、科研方面有成就、有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从高水平教学科研单位调入有实践经验的人员;

    (三)调入教学科研一线的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调入流程

    (一)个人提交有关证明资料,人事处进行初审;

    (二)符合调入条件的,人事处会同拟调入部门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研究审议;

    (三)学校审议通过后,向申请者所在单位调取档案及相关材料,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思想道德及资格审查;

    (四)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流程,办理相关调入手续。

    第五章  人员调出及辞职

    第十八条 申请调出或辞职的人员,需在我校工作已满服务期的情况下提出;服务期未满而要求调离或辞职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

    (一)拟调出或辞职人员须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出或辞职原因和去向;

    (二)拟调出或辞职人员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填写《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调离学校审批表》《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辞职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调出或辞职申请报人事处审核。调出人员需出具调入单位开具的商调函,未满服务期的人员,还需出具交纳违约金凭证;

    (三)人事处审核相关材料,提交学校研究审议;

    (四)学校审批同意后,调出或辞职人员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五)人事处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取消编制手续,并按规定转出人事档案,并于学校批准之日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按上级有关政策安置家属工作的,其中一方要求调离时,须同去同留,不能单方调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批准下列人员调出或辞职:

    (一)招聘、引进、调入人员未满服务期的;

    (二)在职提升学历层次后未满服务期的;

    (三)经学校评审晋升教授未满服务期的;

    (四)未完成所承担教学任务或未完成科研任务的主要负责人和骨干人员。

    第二十二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的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如出现符合两条违约条款的,合并累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涉密人员的调动,学校按保密法规相关规定办理调出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同意调出和辞职或正在研究审议期间,申请调出和辞职的人员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擅自离岗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不开具任何证明材料。

    第六章  人员借调

    第二十五条 校内借调人员。借入部门因工作需要提出借调申请,经借出和借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和职务不变,日常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校外借调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从我校借调工作人员,须有书面借调函,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调。借调期间的待遇按借调文件规定执行或与借调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人事调配管理暂行办法》(集师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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