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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宁师范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2022年05月11日 18:4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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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缓解我校个别专业师资不足的现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产学研合作水平,确保专业建设需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专业教师队伍短缺的有效途径,统一纳入教师常规管理。

    第三条 聘用原则

    (一)工作需要原则。外聘的教师应是我校教学、科研或教学辅助工作急需且暂时无法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产出导向原则。聚焦师范生能力培养,为优化教师教育课程教师队伍结构,外聘不低于教师教育课程教师队伍20%的基础教育一线兼职教师,不断提高师范生人才培养质量。

    (三)择优选聘原则。外聘的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教学或科研水平、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合作意识。

    (四)编制许可原则。除因专业师资出现严重结构性短缺外,外聘教师必须控制在本部门人员编制范围内,生师比低于17:1或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得再聘用。

    (五)优先培养原则。因学科专业调整导致专业师资不均衡且专业师资过剩的,应首先要求教师向相近专业转型,没有转型培养计划且付诸实施的部门,不得外聘教师。

    第二章  外聘教师的类型

    第四条 外聘教师共分六种类型:

    (一)客座教授:指聘请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国内外专家学者等高层次人才,作为学术带头人到我校兼职从事教学、学科建设和科研指导等工作。

    (二)外聘退休教师:指根据学科建设、教学工作的需要,聘请区内外高校教学效果好、专业技术职务较高且身体健康的退休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三)兼职授课教师:指聘请其他高校在职教师、我校实习基地专业技术人员或区内高校实习研究生,承担我校专业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

    (四)兼职行业教师:指外聘教师教育课程兼职教师,承担课程教学、有效指导师范生课程学习与职业规划等工作。

    (五)合作办学教师:指聘请我校合作办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合作办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六)兼职实践教师:指聘请行业专业人才、企事业单位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或中小学教学名师等作为我校实践课程的指导教师。

    第三章 外聘教师的条件

    第五条 外聘教师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高等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书育人,遵守学术道德;

    (二)第一、二两种类型的外聘教师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其余类型的外聘教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且身心健康,能正常完成工作;个别高层次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完成受聘岗位工作的能力和学术或技术水平;

    (四)外聘的行业教师应熟悉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基础教育教学工作,能认真对待课程教学工作,能对师范生的课程学习、自主发展与职业规划进行有效指导;

    (五)讲授本科生课程的外聘教师,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指导课程教师,任职条件可放宽到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能人员;

    (六)外聘的高校退休教师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

    (七)客座教授需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并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具备带领本学科发展以及培养学术梯队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第六条 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一)每学期末各教学部门根据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发展、教学科研工作需求,制定下学期外聘教师的需求计划,提供拟聘人选,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聘请客座教授的,填写《集宁师范学院聘任客座教授审批表》,报学校教务处或科技处

    (二)学校教务处或科技处汇总各教学部门需求计划及拟聘人选,结合教学或科研任务,会同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三)学校与受聘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外聘教师的管理

    第七条 外聘教师实行聘用上岗、定期考核。由学校统一聘用,用人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外聘授课教师每学期原则上只讲授或指导一门课程,以保证教师有足够的备课和教研活动时间。

    第九条 用人部门要建立外聘教师业务档案,外聘教师的管理情况纳入各教学部门年终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 外聘教师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用人部门应及时解聘,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外聘授课教师的考核纳入学校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体系。用人部门要对外聘教师进行全程综合考评,准确掌握外聘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学科建设贡献。对考核不合格或出现教学事故者,应及时予以解聘,且不得再次聘用。

    第十二条 外聘授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进度,未经教研室、教学部门、教务处同意,不得改变授课内容和进程,不得随意缺课、私自调课、找人代课等。

    第十三条 外聘授课教师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任务或其他工作,学校给予一定的报酬。每年年初学校根据聘用类别和专业技术职务按类确定待遇标准。合作办学单位教师,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由学校研究确定课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外聘授课教师的课时费标准如下: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10元/课时;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毕业生:80元/课时;

    (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硕士研究生:70元/课时;

    (四)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无职称人员:60元/课时;

    (五)音乐技巧课:100元/课时。

    第十五条 外聘授课教师的课时费按月发放,用人部门按月填报《集宁师范学院外聘教师课时费审批表》,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发放。客座教授费用用人部门按合同约定支付聘请费用。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不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绩效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外聘授课教师所承担的教学任务须体现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集师发〔2016〕253号)文件废止。

    上一条:集宁师范学院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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