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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2022年05月11日 18:52  点击:[]

     

    2021年11月26日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效益、办学活力和办学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考核应以满工作量为基本要求,以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任务及评价标准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教职工考核结果是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晋级、奖惩、评先选优、绩效工资发放等主要依据。

    考核范围: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科员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核类别

    考核类别分为日常考核、任务考核、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是对教职工日常表现和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的一种综合评价。

    任务考核是指为完成特定任务而进行的考核。

    聘期考核包含试用期满考核、聘用期满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教职工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重点考核实际工作业绩。

    第三章  考核组织

    学校设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类考核方案、统一领导学校各类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考核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考核工作有关规定及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拟定考核通知。

    (二)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二级学院的考核工作。

    (三)收集整理各部门二级学院考核工作材料。

    (四)审核汇总各部门二级学院考核结果并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五)相关考核材料归入人事档案,并按要求报上级部门备案。

    各部门二级学院需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部门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按学校要求负责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四章  日常考核

    全校在编在岗人员均需进行日常考核,按“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二级学院要结合实际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岗位考核表》,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部门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 《岗位考核表》要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办法》制定,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责任、工作要求与评价标准、奖惩措施等,要结合岗位实际,突出工作实效,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 日常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也是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需按月进行各部门二级学院按月依据考勤、考核结果核算绩效工资

    第五章  任务考核

    第十 下列情况需进行任务考核

    (一)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校级及以上科研奖等荣誉的人员需按规定完成示范课、观摩课或学术讲座等特定任务。

    (二)经学校批准学习、培训挂职、借调等三个月以上的,需提交由对方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实后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视为任务考核结果;如有必要,应在部门学院或全校范围内组织经验交流会或学习汇报会。

    (三)学校安排的有考核要求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十  任务考核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由具体负责该项任务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 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不发学习培训挂职、借调期间的岗位基础绩效工资,并根据实际情况扣发基本工资。

    第六章  聘期考核

    第十 试用期满考核是对人员试用期间德才表现及工作实绩的综合评定,考核结果是转正定级的主要依据。

    第十 聘用期满考核是在每个聘期结束时进行的考核,聘用期满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人员晋级、续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

    (一)聘期考核由部门、二级学院具体负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完成受聘岗位规定的岗位职责业绩考核达标且位居本部门考核人数的前15%,可定为“优秀”;完成受聘岗位规定的岗位职责、业绩考核达标人员,可定为“合格”;基本完成受聘岗位规定的岗位职责、业绩考核基本达标人员,定为“基本合格”。

    (二)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聘期考核应定为不合格:

    1.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

    2.聘期内有1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

    3.聘期内违反职业道德或社会公德,存在严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人员;

    4.聘期内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人员;

    5.聘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6.在聘期考核中弄虚作假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期考核的人员;

    7.聘期内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考核不合格情形的人员。

    (三)聘期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人员,聘期考核结果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 聘期考核按管理权限由职能部门和用人部门考核主要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办法》。

    第七章  年度考核

    第十 全校在编在岗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十条 年度考核应结合岗位特点确定考核重点。

    (一)党政管理人员重点考核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教学科研人员重点考核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情况及教学科研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三)教学辅助人员重点考核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岗位职责的履行等情况。

    (四)工勤技能人员重点考核其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效率和任务完成等情况。

    (五)聘用在多个岗位的人员,同时按多种岗位要求考核

    第二十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敬业精神强,道德品质高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评为优秀等次。

    1.有较强的业务能力,高质量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在教学、科研、管理或服务岗位上尽职尽责,成绩显著,得到公认。

    2.本年度获得自治区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表彰的人员

    3.本年度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一、二等奖的负责人。

    4.本年度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立项的主持人

    5.本年度指导学生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的。

    6.本年度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立功受奖的。

    7量化考核总分90分及以上的(具体量化标准由各部门、二级学院制定)。

    8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

    1.工作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的。

    2.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严重,产生不良影响的。

    3.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改进的。

    4.本年度累计旷工超过3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病假超过半年的工伤除外

    5.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的。

    6.年度考核中量化考核总分在60以上75分以下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须确定为不合格。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2.在公务活动中或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党纪、政纪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

    4.违反《集宁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5.工作责任心差,出现教学事故、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学校声誉的。

    6.本年度累计旷工超过5天或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病假超过一年的工伤除外

    7.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多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8.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9.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或年度考核中量化考核总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

    第二十二条 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

    (一)因工作需要,已履行借调手续或选派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的人员,由对方单位提供考核材料,校内原工作部门确定考核等次。

    (二)经学校同意离岗学习、培训超过半年并与学校签订合同的,由进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阶段性学习成果,经校内原工作部门认定并结合岗位任务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本年度在外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由校内原工作部门负责考核。下半年调入我校工作的,校内现所在部门依据原调出单位提供的考核材料和入校后日常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四)本年度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所在部门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结论确定等次。

    (五)本年度十月一日以后校内调动含任职人员,原则上按原职务由调出前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评议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并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三)确定等次。部门考核工作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日常考核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意见,在本部门张榜公布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考核结果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提拔、评优、晋级、调资条件。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1.具有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晋升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也可按规定享受绩效工资。

    2.具有评选先进、申报奖励的资格。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1.部门领导应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要求其改进,本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上一等级岗位的聘用年限。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须调整下一等级岗位。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1.本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酌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2.本年度不能申报高一级党政职务和专业技术岗位。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除执行12项规定外,予以降职、低聘或解聘。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八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教职工的考核工作,积极解决考核中的问题,建立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评价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部门二级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与考核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考核申诉受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主要负责接受教职工申诉申诉须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内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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