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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4年11月28日 17:03 科研设备处 点击:[]

集宁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根据学院学科发展战略、结构、不同学科发展的现状以及学术研究人员的个人素质与成就,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选聘。被聘任的委员应当是集宁师范学院在编教师中具有良好学术造诣和职业道德的专家,且具有积极、公正的办事风格。委员的选聘应适当考虑不同学科间的平衡。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管学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由校长或校长聘请的专家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两名,由校长任命并受校长委托,分工管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两名副主任委员应分属于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与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安排、召集、组织与服务工作。其中第一召集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在学院科研设备处。为了保证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有关全院学术发展的重大问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六条 为了尊重学科特点与学术规律,学术委员会实行学部制。分别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和自然科学学部。学部依照学术问题的性质开展工作,在组织上不与现有的学院体制相对应。每个学部设负责人1名,受学术委员会委托,召集并组织学部委员会会议,处理专业学术事宜。学部委员按照学术委员会在聘学术委员个人的学术特长和所在学科的性质确立。每位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其学术专长和能力可同时受聘于不同的学部。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亦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决议的形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无论是全体委员会决议还是学部的决议,必须建立在全体委员会或学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的基础上方为有效,且获得的赞同票应达到与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殊情况下,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召集人的建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委员会决议的形成也可采取简单多数规则。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评审结论将以书面文件或校园网形式予以公布并下发。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将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对于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学校将通过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并获得三名以上相关委员会委员签字支持,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学术委员会。针对外送评审结论、决议的复议申请应在载有委员会决议的材料送出之前的有效时间内提出;非外送评审结论、决议的复议申请应当在决议公示期内提出。复议可在原议决范围内进行,也可扩大范围,必要时可邀请当事人进行答辩。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学院的整体学术利益为基本立场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其开展的学术商议、评价、咨询或决策工作以追求真理为唯一目标,在此前提下,推动学校整体学术事业的优化、繁荣和进步。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应以得到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学术规范为准则,自觉遵守组织原则,以人为本,积极倡导健康的学术批判精神,践行科学、求实、公平、公正的职业道德。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义务了解自己所属学科学术发展的动态及专家队伍建设状况,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研究,提高自己在学术研究中的比较优势和对学术问题的洞察力;有义务传播并遵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对不良学术行为开展批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遵守委员会的组织纪律,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委员会既定会议或工作的,应向委员会召集人提前请假并获得许可。对于长期不能履行委员职责和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者,本人应主动提请辞去委员职务,也可由院长予以解聘。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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