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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28日 17:01 科研设备处 点击:[]

集宁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各类学术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学术交流,进一步营造学院的学术氛围,提高学院的学术水平,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各院(系、部)开展各种类型的学术活动。学院广大师生和科研人员都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科研技术骨干更应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作用,从而开阔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视野,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 学院鼓励各院(系、部)和科研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院从事各种相关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鼓励我校师生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外召开的各种相关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学院鼓励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各种国内外有影响的,并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注册的学术组织或团体。团体或个人参加学术组织,必须提前报学院科研设备处备案。凡以学院名义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各级学会组织的,必须经院(系、部)报科研设备处请示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加入,否则,不得以学院名义参加。

第五条 学院鼓励院(系、部)和科研机构在我校举办各种相关的国际、国内有影响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的承办须纳入学院学术活动计划,由学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各对口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院(系、部)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具体会议安排和实施方案报科研设备处,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应将会议有关材料报科研设备处存档。

第六条 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的各类学术活动,最后将按学院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并作为科研业务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 学术讲座

第七条 系(院、部)在制定本单位学年工作计划时,应同时制定自己相应的学术活动计划,于每学期第一周单独报科研设备处。科研设备处统一制定整个学院的学术讲座计划,并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经学院批准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举办学术讲座,其酬金由学院统一支付,标准为1000/次。

第九条 各院系部每学期至少推荐两名教师作学术讲座或报告,须提前列入所属单位的学术活动计划,报科研设备处。所有校内教师举办学术讲座的酬金为500/次。

每学期校外专家和校内教师作讲座按12安排。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条 教师参加各种学术会议,需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同会议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入选论文的通知及论文一并报科研设备处。

第十一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所有费用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的学术活动费或立项者的科研经费中支出。对没有科研经费,或科研经费不足的人员,可申请学院的学术活动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申请学院学术活动专项经费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学院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或科研技术骨干。

()被邀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大会上进行交流。

第十三条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归来的人员,应在两周内向科研设备处报送书面汇报材料,同时须在所在单位进行一次学术报告。

第四章 附

第十四条 各学术组织的会员费由个人承担。团体会员费如单位有困难,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向国外刊物(或会议)投寄稿件时,需按有关保密审查程序逐级审理,经同意后,方可寄出。

第十六条 系(院、部)应注重和加强学生的科研活动,积极鼓励大学生参加科研,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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