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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6日 10:3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效能,调动广大教职工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的积极性,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项目是指除申报立项的纵向项目外,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及教师以市场委托方式接受政府部门(不含相关部门下达的常规计划项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科技处是横向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横向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经费使用、资源调动、成果验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密和违约责任等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学校在职员工,同时也鼓励有科研实力的退休人员承接横向项目。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是横向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对横向项目实施提供指导、支持。

第七条 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是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和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

(一)科技处具体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横向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于科研项目所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四)审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横向项目依据合同进行管理。

(一)横向项目负责人为横向项目协议中学校的委托人或代表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横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明确项目完成期限、任务要求和经费使用计划;

(二)横向项目协议盖“集宁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

(三)未经学校核准,任何个人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横向合作协议,一律与学校无关,如因此发生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须采用技术市场规范协议文本格式。其他项目合同应包括项目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委托方资助项目经费金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条 横向项目合同文本审核。

一般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和科技处审核。若合同标的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或可能涉及敏感信息的,同时须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协商拟订合同内容,形成正式合同文本,由科技处或委托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二)合同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携带委托方已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办理合同盖章手续;

(三)合同金额1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审签;10-5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联签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联签审批,审批完成后由学校办公室办理合同盖章手续。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需签订合同一式5份,其中科技处2份、计划财务处1份、委托单位1份、项目负责人留存1份。

第十三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确认该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集宁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表》、《集宁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信息表》,科技处登记备案后开始施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同时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及时上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

(一)合同到期未完成的,负责人应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同时承担因本人及课题组成员过错(挪用经费、技术失误或自身工作不力等)造成的损失;

(二)如对方有违约,应及时向所属学院、科技处汇报,并积极协商解决。同时及时保全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字移交(交接)的清单(实物)等;显示有双方姓名、邮址、日期等相关内容的电子邮件;邮寄、运输过程中的凭证;自己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对方违约的实名材料或其他可能与合同相关的资料、实物等。

第十六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若需变更,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技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未办理代管手续的,将中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二)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调动,其以“集宁师范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及经费原则上仍留在学校(项目委托方有规定的除外),由负责人委托课题组其他成员作为代理负责人继续研究;

(三)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同时将相关变更资料报科技处备案。

(一)委托方变更单位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方变更后的名称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同时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集宁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变更申请表》,交科技处备案;

(二)因项目研究需要,变更合同中其他条款/内容的,须合同各方达成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同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集宁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变更申请表》,交科技处备案。在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之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 一旦产生合同纠纷,学校将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使用。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所产生费用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九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自制、组装或研发形成的固定资产,除合同特殊约定外,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须按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的研究成果(如专利、著作权等)所有权遵从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一般认定为共有成果,个人或各二级学院不得擅自转让。违反相关规定者,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使项目组成员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科学研究中,学校鼓励项目组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其劳务费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支付。

第五章 结项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处办理项目结项手续。

结项程序如下:

(一)由委托方出具“横向项目委托方同意结题意见书”等书面验收材料及能佐证结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写《集宁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名称、技术资料、研究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社会经济效益证明、成果知识产权、委托方验收证明等材料;

(三)将以上结题材料提交科技处存档备案,并领取结题证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结题证书,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结算手续,清理经费收支、应收和应付等款项,并由计划财务处核定项目结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结余经费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进行支配,可用于项目成员科研绩效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横向课题合同金额30%的科研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具体支配,可以用于抵税、差旅,购置必要的科研工具、设备及耗材等。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学校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经费开支范围主要是:仪器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外协费、加工费、通讯费、业务费、劳务费、水电费等。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非消耗性的仪器、设备及材料等均属学校财产,应及时办理物资验收登记手续,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执行。

第三十条 预算调整。经费预算一经审核确认,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执行期内,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具体程序: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科技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票据必须真实合法,票据类型应与项目业务内容相符,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报销。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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