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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6日 10:3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有效组织学校的科研力量,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与按期优质完成,根据《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科研项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行学校、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科研项目立项坚持公平竞争、创新优先原则。鼓励科研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突出科研项目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

第二章 项目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为我校教职工和校内单位或部门申请到的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以及校内科研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部、省、厅、市等各级政府机构立项的常规性科研项目,经费由政府机构拨付。纵向项目的级别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细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三个类别。

(一)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后期资助项目等;

(二)省部级项目是指教育部、国家其他部委、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等立项项目;

(三)市厅级项目是指内蒙古教育厅及其他厅局、内蒙古自治区民委、乌兰察布市等立项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横向科研项目”,指除申报立项的纵向资助课题外,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及教师以市场委托方式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项目。横向项目以经费进校作为认定依据,首次经费到账时间为实施时间。

(一)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00万(含)以上,按照主持国家级一般项目1项认定;

(二)横向课题到账经费50(含)-100万,按照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1项认定;

(三)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0(含)-50万,按照主持市厅级项目1项认定;

(四)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0万以下,不同纵向项目相互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校内科研项目”指集宁师范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包括党建、思政、辅导员等单列专题项目)、博士基金项目等。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与申报国家、教育部重大项目,且进校经费达到当年国家或教育部一般项目平均资助额度的,认定为主持国家或教育部一般项目1项。

第九条 我校教职工参与外单位获批立项的其他纵向项目,且有经费划拨到我校,按横向项目认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各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统一对外,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指导、合作审核、监督检查、计划调整、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服务。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审查本部门的申报材料,对申请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认真评价,并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的申报、执行、经费使用及结题、鉴定、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四章 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的选题应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促进人才培养、增加技术储备、增强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明显,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三)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项目应有预期成果;

(五)项目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具有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研究队伍;

(六)项目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资金自筹能力,具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是学校在册的正式教职工,参加人可以有一定比例的校外合作者;

(二)国家、省(部)和市(厅)级项目的申请人能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具有协调能力;

(三)项目申请人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和时间;

(四)项目申请人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勇于探索和创新,具有合作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科技处根据各计划上级部门下发的项目申报文件及相关信息,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学校上报的要求;

(二)学校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的上级文件、通知、申请格式,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及时通知本部门教师和科研人员,并积极组织申报;

(三)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认真研究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人的研究方向和原有的科研基础确定课题,申请项目规模和申请经费数额要合理可行,项目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类项目申请书并按照要求的份数打印成册,并提交项目申请书的电子文件和相关附件;

(四)各二级学院及部门按申报文件要求审查申报材料,如需签署意见,各部门要在签署意见后,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将齐全的申报材料统一交科技处;

(五)涉及与校外其他单位联合,并且由我校申请的项目,项目组应请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科技处;

(六)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汇总,报学校批准后申报;对纵向限项申报项目进行预申报,科技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报主管校长根据当年度有关申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申请项目的情况确定申报项目,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意见进行适当调整,主管校长批准后,报送上级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外单位与我校联合通过其他渠道申请项目,需科技处审查后,双方签订立项合作合同,项目和经费参照有关技术合作规定进行管理。立项后,项目所涉及的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以及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都必须由科技处归档备案,经费进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申请项目。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获批准后,科技处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上报项目申请书内容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报送项目来源主管部门。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进行经费配套,科技处负责根据项目到账经费编制配套经费预算。

(一)省部级(含)以上项目经费配套比是1:0.7;

(二)市厅级项目经费配套比是1:0.5;

(三)横向项目经费配套比是1:0.2;

(四)自筹经费的市厅级(含)以上项目,学校资助经费5000元/项;

(五)校级项目学校资助经费为:自然科学项目5000-8000元/项;人文社会科学项目3000-5000元/项;博士基金项目5-20万元/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计划任务书和合同(协议)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档,不得散失,注意保密工作和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要保持计划的严肃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起止时间、承担单位、主持人和主要参加人、协作单位等均不得任意更改。如确有更改必要,项目负责人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二级学院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学校每年检查一次,由分管校长及科技处组织各项目所在部门进行检查。采取实地检查与会议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原始资料、实验实施、项目进度、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科技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由于项目负责人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终止(撤销)项目外,项目负责人应退还剩余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学校视情节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学校提交包含验收申请表(报告)、合同书、验收报告(自评报告/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含论文、专利、奖励、软件、数据库、模型、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等)、用户证明或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在内的全套资料,经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科技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的结题验收意见,科技处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在事后及时向科技处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请材料、立项批文、合同书、研究资料(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等)、原始实验记录和/或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外协(外包)合同、采购合同、结题验收报告、评议或鉴定证书以及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情况将计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科研诚信档案。科技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核批项目的绩效支出,并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奖惩。对于验收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将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关法律程序处理。对于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完成相关主管部门的成果追踪、统计报表等后续事务。

第二十九条 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项目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为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经科技处确认项目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结余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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