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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管理规定

2021年10月26日 10:2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科研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依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教技〔2007〕6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走高质量发展的道路,努力营造有利于科研创新的条件和环境,实施科研强校战略。

第三条 科研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培养人才服务。

第四条 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发挥优势,体现特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加强应用研究,重视科研成果的推广与转化工作。

第六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的主要力量是一线教师,同时鼓励其他教学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高年级学生积极参与相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努力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扶持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老教师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使科研队伍形成以老带新、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科研分类评价机制,突出成果质量导向,以贡献为评价重点,以科学分类为基础,根据不同学科、不同研究领域、不同岗位的特点,坚持分类评价。

第九条 坚持“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提倡严谨求实和团结协作的研究作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坚决抵制违反学术规范的不良行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研究并具体实施各项科研计划,开展校内外的协调与协作。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我校实际,拟定学校科研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二)制定各项科研工作规章制度;

(三)组织、协调各项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如及时发布各级各类科研信息、动态,开展科研工作专题培训、学术讲座等;

(四)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鉴定、验收以及协调工作;

(五)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六)负责科研成果的统计、管理和科研档案的管理利用;

(七)组织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及奖励工作,负责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明确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

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本部门科研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师资力量、科研设备等条件,组织论证并确定相对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

(四)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

(五)组织科研成果的统计、评奖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争议的仲裁,对学术问题进行咨询和科学决策。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制定《集宁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的主要类别是:

(一)国家基金、部委、省市下达的研究任务(含委托任务)或申请后得到批准的纵向项目;

(二)非政府科研管理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或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的横向项目;

(三)校内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检查

(一)已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技处要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研究计划进度执行情况,设备、仪器、材料的使用情况,经费开支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工作汇报、现场了解、典型调查、书面报告;

(四)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总结,项目负责人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由科技处备案。

第十五条 科研档案

项目负责人应将科研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研究工作总结、成果鉴定、验收意见、结项证书等资料,及时交科技处归档。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学校制定《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依照该办法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四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是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建设好科研机构,有利于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与资源共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竞争力。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集宁师范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学术研究领域的作用,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

第十九条 我校与其他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按照审批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奖励

第二十条 为充分发挥科研成果的作用并加强管理,学校制定《集宁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校制定《集宁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依据该办法,对科研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术活动是提高科研水平的重要形式,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学术讨论会、学术讲座等多种类型的学术活动,营造活跃的学术氛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集宁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积极支持教职工根据本人教学、科研的需要,参加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支持教师担任、兼任国内外学术团体的学术职务,扩大学校学术影响。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拓宽渠道,加强与兄弟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间的科研协作,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协作。

第七章 学风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风是学校治学精神、治学态度和治学原则的综合体现,是形成良好校风的基础和前提,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关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集宁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学术规范)实施细则》。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做好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引导全校师生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定《集宁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对所有在编教职工和在读学生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教育和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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