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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系听课管理细则

2017年02月28日 17:01  点击:[]

外语系听课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外语系的教学管理,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和教师之间的相互交流,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在《集宁师范学院听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修订本管理细则。

一、听课对象

外语系处级干部,各科室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全体教师。

二、听课范围

外语系全部专任教师,课程包括大学外语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教育课程等。

三、听课次数

1.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得少于10节。

2.教研室主任不得少于12节。

3.其他负责人、教学科长不得每学期不得少于6节。

4.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每学期不得少于4节。

5.系领导可根据学生反映老师的教学效果及其他情况有选择性地听课。如果是督导组成员,按照最高限数听课。

6.各教研室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4节。

四、听课要求

1.听课时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包括听课的时间、教室、主讲教师、班级、到课人数、对教学效果的评价等。

2.对听课中发现的与学生相关的如较多学生旷课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党总支副书记反馈;与教师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或直接向系主任反馈。

3.听课期限为每学期的第一周至倒数第四周(含第一周和倒数第四周)。

4.听课记录本应在每学期的第一周从教学科领取,在每学期的倒数第三周交给教研室主任,以便集中检查和存档。其他时间应予以妥善保存,随时检查随时上交。

5.所有听课人员填写听课汇总表,上传给教研室主任,由教研室主任汇总后打印存档,并同时传给教学科,教学科存档并向校督导处上交全系教师听课汇总表。

说明:因存档情况安排有变化,所以修订此细则。此细则从2017年3月施行。

此细则从2015年3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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