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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6日 10:4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发挥其在学术研究领域的作用,促进科研力量整合,进一步提高学校学术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水平,根据《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是指由上级部门和我校正式批准成立的部门,包括与地方或企事业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汇聚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平台,并逐步升级为省部级、国家重点科研平台。

第四条 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科研和学科发展的规划,分别按照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进行设置和管理。对于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另行提供科研或办公场地等;对于实体科研机构,学校给予科研设备、办公场地等硬件支持。学校对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每年都划拨一定的专项建设经费。

第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上级、校外主办的科研机构按照学校下发文件要求执行。

(二)申报校级重点研究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机构的研究方向和目标须有一定前沿性、优势和特色,具有与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前期研究成果,其中高水平论文5篇以上,省部级(含)以上项目2项以上;

2.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正高级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研究队伍至少由3名稳定的研究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报校级一般研究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机构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须有一定前沿性、优势和特色,具有与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前期研究成果,其中高层次论文5篇以上,市厅级(含)以上项目2项以上;

2.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副高(含)以上职称;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研究队伍至少由3名稳定的研究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申报与地方或企事业单位共建非法人科研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机构与地方或企事业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须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建设计划、成果归属约定、建设及合作期限等,地方或企事业单位有一定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等),投入纳入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共建科研机构应当建在学校或主体部分在学校

2.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副高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研究队伍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实验和成果转化能力,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五)原则上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2个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科研团队人员应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本学科专业技术人员,但允许各科研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外聘机构成员,外聘人员须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聘用。

(六)新申请的科研机构,机构名称、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不能与已建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重复。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填写申请书,科技处负责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

(二)科技处每两年集中受理一次科研机构申请。各类科研机构按上述程序经学校研究后,办理审批手续。

(三)特殊情况下,学校可根据发展的需要,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先行批准设立科研机构,再将相关情况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科研机构一般需依托学院进行建设和管理;跨学院成立的交叉学科科研机构,应以某学院为主要的依托单位进行建设与管理。

特殊情况下,学校设立的跨学科、跨学院的实体科研机构,不能确定依托单位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可为直属机构,直属学校管理。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我校的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由我校负责,对所依托校级科研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负责遴选、推荐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

(三)提出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

(四)督促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等;

(五)做好年度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十条 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科研机构应以市场为导向,坚持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相结合。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机构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人对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提出,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任免,退休或离职后不再担任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成立学术委员会,其成员的聘任由科研机构和依托单位共同完成,名单报学校科

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 鼓励各级科研机构按照上级部门下设条件进行建设,发展壮大后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和研究方向,填写相关审批表,由依托单位出具意见,报科技处审核,经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报上级部门审批。

校级科研机构依托单位的变更,由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原依托单位和新依托单位会签同意,由科技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发文。

第十五条各级科研机构应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监管,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一)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集宁师范学院或该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协议),若有需要,应以“集宁师范学院”的名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签署手续;

(二)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集宁师范学院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与科研无关的活动;

(三)校级科研机构未经学校审批,不得以集宁师范学院或该机构的名义向校外人员颁发聘书或签订聘任协议,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教授、副教授;

(四)校级科研机构非经学校批准,不得注册为独立法人,不得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培训活动;

(五)校级科研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中心等直属或附属机构;

(六)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集宁师范学院或该机构的名义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活动;

(七)校级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归属,参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实行校级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制度,按照上级部门机构考核相应文件执行。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度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填写《集宁师范学院校级科研机构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科技处。《年度报告》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凡无故不按时提交机构《年度报告》,视为自动撤销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评估制度,学校每三年对学校的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评估。评估采取集中会议、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校级科研机构评估为合格的必要条件:

1.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在评估期内至少发表同成员数量相应篇数、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或者取得成员数量1/2项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者完成成员数量1/3项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或者有成员数量1/4份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咨询报告;

2.校级科研机构成员(含负责人)在评估期内至少发表2篇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或者取得2项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者完成2项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或者有2份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咨询报告;

3.校级科研机构成员(含负责人)评估期内至少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4.在评估期内,以科研机构名义举办的学术会议不少于1次(有完整的会议档案);

5.在评估期内,校级科研机构须有持续的经费入账。其中,人文社科科研机构平均每年入账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自然科学科研机构平均每年入账经费不少于5万。

(二)校级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1.研究水平与贡献(50%)

(1)机构研究方向和特色(5%)

(2)承担科研项目情况(20%)

(3)研究成果与学术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25%)

2.队伍建设(30%)

(1)机构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作用(15%)

(2)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15%)

3.合作交流与运行管理(20%)

(1)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情况(10%)

(2)参与或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情况(10%)

(三)校级科研机构评估程序

1.校级科研机构按照科研管理部门的评估通知要求,填写《集宁师范学院校级科研机构评估报告》(实体校级科研机构还需另提交本评估期内特定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和下一个评估期的建设目标任务书),进行自评后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依托单位;

2.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校级科研机构进行预评估,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给科技处;

3.科技处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少于7人,考虑回避原则,专家优先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聘请)对科研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4.科技处发文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于评估为优秀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或政策支持,并优先推荐各类平台申报;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机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成立新的科研机构。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研究后,该机构可不予保留:

(一)校级科研机构升格为高一级的平台,原则上不再纳入校级科研机构管理。与高一级平台名称相同的校级科研机构按自动撤销处理;与高一级平台名称相似的校级科研机构可由依托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学校据此发文撤销;

(二)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调离或退休,6个月内仍无故不提出变更负责人的申请,原则上该机构不再保留;

(三)无故不参加评估视为评估不合格,原则上将依照程序予以撤销;

(四)校级科研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或者以集宁师范学院或该机构名义从事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活动,给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可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予以撤销处理;

(五)校级科研机构或依托单位因其他原因自行提出撤销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可据此发文撤销。

第五章  

第十九条 为规范对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对新建校级科研机构的名称做以下规定:由学校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集宁师范学院×××研究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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