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提高科研能力和研究水平,特设立“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启动基金”。
第二条 启动基金的指导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以人为本,项目牵引,将支持人和支持项目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条 启动基金以具体科研项目方式提出申请,自然科学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5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3万元,每人只资助一次。
第四条 启动基金的经费从学校专项经费中划拨,学校计划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经费的开支由科技处负责审批,启动基金的使用由申请者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凡取得博士学位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均有资格申请启动基金。科技处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请,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申请书》。申报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符合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方向;
2.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3.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因研究需要可延长至3年,超过时间期限的,停止资助并收回结余资金。
第六条 启动基金申请须经科技处组织专家评议并通过后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七条 启动基金课题,由科技处和所在学院共同管理;所在学院应加强对研究工作的指导、督促,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课题进行中因意外原因对研究计划作重大调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
第九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延期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条 项目验收标准以业绩绩点为考核依据,凡业绩绩点达到100点,可随时申请结题验收。负责人应提交《集宁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总结报告表》并将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交由科技处认证。
业绩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1.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以批文为准)100点;
2. 发表1篇学校规定的A类以上核心刊物学术论文或SCI、SSCI收录的论文40点;
3.发表1篇学校规定的B类核心刊物学术论文或EI检索,CSSCI来源期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等论文20点;
4.获批1项发明专利(集宁师范学院为专利权人,以证书为准)20点;
5.在学校规定的六大类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文科20万字以上,理科10万字以上)1部20点;
6.获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每项20点。
说明:
1.各项业绩均要求本人排序第一、集宁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或承担)单位,在本项目执行期内完成且与项目研究内容紧密相关;
2.发表的论文需在文中注明“集宁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和基金编号,否则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4.获批的科研项目以相关部门的文件为准;
5.凡绩点计算方法中没有涉及的业绩均不作为统计依据。
第十一条 课题终期验收评估采取召开成果结题汇报展示会形式。内容包括:课题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及研究方法的特色、主要创新点;学术价值、社会价值和应用价值;存在的不足、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科技处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撤销处理: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主持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按项目实施情况分二段拨款,立项后首期拨付批准经费的7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后期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资助的经费管理使用按照《集宁师范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 在资助期间,获资助者未能按计划实施项目研究工作、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终止基金资助;调离我校、解聘或擅自离职的,终止资助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十六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延期满1年仍不能按期通过验收的项目,将视为不能完成预期任务,终止对其项目的后续经费资助,并追回已下拨经费的50%。
第十七条 对撤销的项目,将酌情追回已下拨的经费,课题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本启动基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