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集宁师范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2019年04月10日 08:53  点击:[]

集宁师范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和造就综合素质强、有创新意识、能成为骨干力量的青年教师队伍,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学校决定设立青年教师科研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的指导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以人为本,项目牵引,将支持人和支持项目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条 基金的经费来源:学校划拨的科研经费专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者应是我校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在岗教师。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较高,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第七条 所申请的课题能保证在2年内完成;愿意接受科技处对课题的管理和检查。

第八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研究课题,每位教师接受基金资助至多不超过两次。已主持过科研项目者不在本基金资助之列。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请本项目需填写《集宁师范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在每年的规定期限内报送科技处。

第十条 课题内容需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并有创新性构想。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采取个人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课题,由科技处和所在学院共同管理;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研究工作的指导、督促,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课题进行中因意外原因对研究计划作重大调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延期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时课题负责人须填写项目结题书,并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目标管理,中期检查,终期展示验收评估。

第十七条 课题终期验收评估采取召开成果结题汇报展示会形式。内容包括:课题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及研究方法的特色、主要创新点;学术价值、社会价值和应用价值;存在的不足、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等。

第十八条 科技处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撤销处理: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主持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每项资助金额为社科1.0万元、理工科2.0万元。

第二十条 资助的经费管理使用按照《集宁师范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项目经费分二次下达,第一次下达批准经费70%;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对撤销的项目,将酌情追回已下拨的经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