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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21-10-11 18:00   审核人: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完善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学生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落实国家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与资助原则

以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依据,按照我校《关于开展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济与管理学院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比例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4.处分未到期、处分到期尚未解除、上一学年挂科数量在3科及3科以上的同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申请贫困认定。

、认定受理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10集中受理。

、认定工作机构

(一)成立经济与管理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经济与管理学院2021年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高校贫困资助政策,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内教材《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和《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苗雯娟

副组长:张晓利 么秀杰

:邢彩霞 所有班主任

(二)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家庭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校审批、复查、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表需打印后手写一份,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需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辅助材料需交复印件一份。

(三)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调查、走访、电话沟通等方式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评议工作,评议后将困难学生认定名单(电子版)、申请表(手写表)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原件照片)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1.学院认定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议小组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实考量后进行评审,确定学生认定等级。核实后相关材料的原件归还学生,申请表及复印件学工办留档备查。

2.结果公示

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报送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复查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信件、电话、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4.建档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同学生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分级建立、完善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

、认定数量与等级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量,按照我校相关通知要求进行分配,总体上认定的困难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在校生人数的40%;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不超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15%

具体认定数量及等级比例以当年学院学工办公布的认定通知为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资助方式

经学校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着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资助方式:

(一)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自治区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

)困难补助

)社会资助

)绿色通道(适用于新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1.学工办应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各班级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填写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

3.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受助资格。

4.教职工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将给予处分。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工办

20211011

附件【经济与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2021版).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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