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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2019-06-27 08:23   审核人: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籍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比赛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各学院、相关部门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改正错误,达到教育的目的。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等级和期限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

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记过处分: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第三章  违纪处分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再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以及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组织、策划、参与群体喝酒、打架、损坏公物等违纪的;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因喝酒打架、聚众赌博、交友不慎等原因给学校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十条 对扰乱公共场所管理或日常学习、生活秩序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饲养、领遛宠物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碎、敲打各种物品、设施,扰乱公共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拒绝或妨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煽动、组织、参与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扰乱教学秩序,不服从教学管理,影响课堂教学和学习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替课、替铺等违纪,对违纪双方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侮辱教职员工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在出版物、网络上刊载民族歧视、侮辱性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除承担受害者医疗费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打架者

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持械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参与打群架但未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滋事、预谋、参与打群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出具伪证妨碍调查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实施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学生,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学生,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博的学生,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内不得存放和玩麻将,一经发现,没收麻将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禁止学生参与各类赌博活动,发现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场、赌资,但未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虽未参与赌博,但围观且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道德规范构成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以谈恋爱为名在校内与多名异性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因恋爱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介绍、容留、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收听、收看淫秽、反动音像制品或传阅、收看非法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反动音像制品、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毒、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园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进行违纪、非法活动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到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喝酒(包括含酒精饮品)。凡喝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喝酒滋事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喝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重点消防场所,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消防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旷课的界定及处理办法:

(一)旷课是指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课的行为。

(二)累计旷课10课时以下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三)累计旷课10—19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课20—29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累计旷课30—39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累计旷课40—59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累计旷课60课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迟到、早退累计五次计一次旷课,无故旷操两次计一次旷课。

第二十五条  教学实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中违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宿舍脏、乱、差且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正常管理,威胁、辱骂管理人员,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学生宿舍、调换宿舍或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攀爬学生公寓并从窗户出入宿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校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在宿舍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在宿舍不得喝酒(包括含酒精饮品)。凡喝酒滋事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非法携带和私自保存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经查实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私接电源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存放、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器具及酒精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晚归学生经通报批评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夜不归宿连续三次(含三次)以内的,给予公寓通报和学院内警告批评;夜不归宿连续三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学生在宿舍藏匿、持有枪支弹药或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借、买卖学校证件或证明材料,私自拆启、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制作、伪造印鉴、图章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转借、冒领证件或证明材料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转借校外人员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向学校提供伪造、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拆启、涂改档案材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买卖证件及证明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期间,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第五章  违纪处理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专项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在做出处分前,应充分调查取证并以听证的方式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调查后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建议审批表》,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提交学校专项工作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调查后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建议审批表》,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学院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学生处对各学院的调查工作有督办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发文生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发文生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公布范围及方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通知书。学生所在学院要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采取在学院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送达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时要明确告知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5个工作日内无申诉,视为对处分决定无异议。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与事实不符或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学校有权予以否决并按程序重新进行处理。

第六章  违纪处分解除程序

第四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到期之后,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根据本人实际表现,进行处分解除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审批

第四十三条  处分期限内有立功、见义勇为等突出表现的,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审批,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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