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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3 作者: 摄影:tb 审核: 浏览次数: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集师发〔2014〕25号)

第一条 学生干部作为学生中的骨干分子,是联系学校与学生、老师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体力量,也是各系、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之一。因此,加强学生干部的选拔、管理、考核与调整是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选拔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马克思主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较高的政治素养。

2. 具备较高的工作热情、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

(二)工作能力强

1.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2. 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耐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团结、关心周围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 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5. 热情为集体和同学服务,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学业成绩优良

1.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

2. 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二分之一。

3. 没有受到过校、系级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

(一)班级学生干部由班主任组织在全班范围内通过自荐、学生推荐后民主选举产生。

(二)系学生干部在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的指导、安排下,由系团总支和学工办组织评选,经过学生自荐、班级推荐后民主选举产生,并经过系党总支联席会审核批准。

(三)校学生干部在校团委指导下组织评选,征得各系的意见之后,确定或选定候选人再组织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团委报校党委审核同意。

第四条 学生干部管理

(一)班级学生干部人员构成由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

文体委员、心理委员组成。

(二)学生干部要实行轮换制。为使更多的学生有机会担任学生干部接受锻炼,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各级学生干部要实行轮换制。学生干部的轮换,按下列规定进行。

1. 校、系级学生干部最长可担任三学年。

2. 小组长、宿舍舍长实行不定期轮换制。

(三)校级学生干部受校团委指导,系级、班级学生干部受各系指导。团委、各系要对学生干部进行严格管理,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对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在各类评优评奖、入党推优、择优推荐毕业生的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生干部。

(五)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失职渎职,发生违纪行为,除撤销其所担任的职务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学生干部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1. 德指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学生道德修养;

2. 能指各方面工作能力;

3. 勤指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情况;

4. 绩指工作成绩。

(二)考核方法:个人评定、同学评定、指导部门意见。

(三)各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严肃、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

(四)所有学生干部要对自己一学期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参加考评。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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