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管理办法
(集师发〔2014〕25号)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学生参加校外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促进各类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活动,是指学生个人或集体到校外参加教学计划以外的实习、参观、调查、竞赛、演出、联欢等活动。
第三条 各系、各部门组织学生在节假日或非节假日参加校外活动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凡在教学时间参加校外活动者,由组织者提出申请(集体活动应当附组织者、组织活动报告),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其中参加人数超出10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二)凡非教学时间(不含节假日)参加校外活动者,由组织者提出申请(集体活动应当附组织者组织活动报告),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其中参加人数超出10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三)各系、各部门一般不组织学生节假日集体活动,如确有必要组织活动,需经学校领导特别批准。
(四)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必须由班主任或指导教师亲自跟队。
第四条 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参加任何校外集体活动,由组织者承担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学生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引发的一切后果,学校不予承担责任,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学生请假一天离校外出活动的,最迟于当天晚上十时以前返校。
第六条 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校外活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详尽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纪律教育;活动过程中要精心组织,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危险性强的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包括游泳、登山等);不得以校外活动为名组织学生在校外过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与社会经营部门联合组织学生活动。对外联系赞助单位需上报学生处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