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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3 作者: 摄影:tb 审核: 浏览次数:

集宁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集师发〔2014〕25号)

第一条 高等学校开展评选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活动,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促进大学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创新意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积极进取,争先创优,树立典型、模范,推动良好学风、校风建设的重要措施。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家乡,有理想,有抱负;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尊重他人,乐于帮助他人,具有奉献精神;

(四)热爱集体,热爱劳动,讲文明礼貌,品德优秀;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六)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第三条 三好学生除具备评选基本条件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钻研,成绩优秀;有较好的运用知识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里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身体素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二)没有不及格的课程,没有违纪现象,综合测评成绩排在班级前三分之一。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除具备评选基本条件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献身精神;踏实工作,积极主动地为同学服务,事迹突出,在同学之中有较好的威信;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当年没有不及格的课程,违纪解除者,综合测评成绩排在班级前二分之一。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除具备评选基本条件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够带动其他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愿意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创业。

(二)当年没有不及格的课程,违纪解除者,综合测评成绩排在班级前三分之一。

第六条 评选名额分配: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为系、校、自治区三个等级。

(二)系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本系参评人数的10%,校级三好学生为系级三好学生人数的30%

(三)系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本系参评人数的5%,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为系级优秀学生干部人数的30%

(四)系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本系毕业生人数的15%,校级优秀毕业生为系级毕业生人数的30%

第七条 系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各系审核、公示,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负责对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进行审查,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评选要求:

(一)评选推荐工作要在系党总支和系行政的领导下进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负责实施本系的评选推荐工作,要责成一名系领导主抓这项工作。

(二)各系、各班要在教师、学生中充分酝酿,经民主推荐、认真评选产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候选人。推荐、评选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公示,严禁弄虚作假。

(三)学校和各系在审核校、系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之前要将评选出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在公示5日没有异议后方可批准。

(四)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材料要详实,平时表现须有相关的佐证材料(原始记录、记载和证明材料),以此作为评选和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要装入学生本人档案,作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及用人单位择优选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表彰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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