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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3 作者: 摄影:tb 审核: 浏览次数:

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集师发〔2014〕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公正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自信的人生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院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三条 学校建立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辅助,以“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育人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

第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资助工作。

第五条 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之前都要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依照《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七条 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国家奖助学金、各类困难补助等渠道获得资助。

第八条 “绿色通道”。对被我校录取,但在入学时却一时交不起或交不够学费的学生,开启学校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费减免。学校按有关规定减免特困生、贫困生学费。

第十条 临时性资助。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特困生、贫困生的临时性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辅助措施。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基金用于资助。

第三章 享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管理依照《集宁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集宁师范学院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和《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困难补助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孤、残、烈及零就业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指南》执行。

第十五条 组织贫困学生积极开展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六条 各系要在平时做好本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电子),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第十七条 各系要对提出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学生进行严格核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认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取消该系资助或奖励名额。

第十八条 提出申请的学生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材料欺骗学校,否则取消该生享受资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十九条 受到资助或奖励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纪、吸烟、饮酒、铺张浪费或用奖学金、资助金请客聚餐现象,学校将责令其退回所有奖学金或资助金。

第二十条 各系要加强对受到资助或奖励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奖励和资助金都要发放到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中途截留。

第二十二条 资助或奖励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写本系班主任及系内认定意见并进行公示,系里核实无异议后报学校助学管理中心;

(三)助学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学生进行复核,报学校审批,审批结果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二十三条 资助或奖励时间

(一) 国家奖助学金在每年的9-10月评定。

(二) 国家及地方政府、社会个体,临时性资助金在接到上级通知后立即进行评定、认定。评定、认定按照《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三) 临时困难补贴项目根据具体接受时间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条二十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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