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听课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掌握教学一线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集宁师范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课对象:
学校党政领导,管理部门、教学部门党政负责人,有管理教学、教师、学生、教学实验室职责的部门内设科室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
每学期初各部门根据前款的规定将本部门听课人员名单报校教学督导处,由教学督导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核定后公布。
第三条 听课范围:
(一)校党政领导、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在全校各专业中选听公共必修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实验课;
(二)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要全覆盖近三年新任课教师、教学有反映教师、开新课教师的课程,并尽可能覆盖教学名师、骨干教师的课程;
(三)教学部门党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听课以本部门开设的课程为主,学生管理干部听课以所分管年段学生修读的相关课程为主;
(四)听课人员听课时,要兼顾到老、中、青等各个不同层次的任课教师;
(五)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听课以指导青年教师为主,充分发挥“传帮带”和引领示范作用;
(六)青年教师既要听本教研室教师的课,也要听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教学名师、骨干教师的课,通过听课提高教学技能,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听课数量:
(一)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分管教师、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其他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学时;
(二)校教学督导处处长每学期不少于30学时,教学督导员每学期不少于40学时;
(三)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科长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
(四)人事处、学生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管理教师、学生的科长、管理人员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五)教学部门行政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教研室主任每学期不少于12学时,教学部门其他负责人、教学科长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六)教学名师、骨干教师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近三年新任课教师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其他任课教师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七)校工会、团委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其他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每学期不少于2学时;
(八)具有多重身份的听课人员按听课次数要求最高的身份进行听课,同时兼顾不同身份的听课要求,听课记录表分别上报。
第五条 听课任务:
(一)检查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师德和仪表风态等情况;
(二)检查教师教学准备(教案或讲稿、多媒体课件,实验准备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以及布置和批改作业等情况;
(三)检查学生出勤、上课、作业等情况;
(四)了解、反映、解决各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五)不同层面听课人员的听课任务各有所侧重:
1.校领导侧重了解全校教师的教学状况、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学风气,教室和实验室的管理、保障等;
2.教学督导人员主要检查课堂纪律、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能力等;
3.教学部门人员主要了解本部门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室和实验室的环境等;
4.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主要了解与其服务教学、教师、学生的管理、保障情况。
第六条 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根据教务处或教学部门提供的课表确定听课时间、地点及课程;
(二)听课采取随机选择的方式,听课前不预先通知,根据需要也可由教学部门或教务处、教学督导处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
(三)听课人员应当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作示意说明,上课后应认真听课,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每次至少完整听1节课;
(四)听课人员将听课内容和评价,记录在学校统一下发的《集宁师范学院听课笔记》,听课后另填写一份《集宁师范学院听课记录表》。
第七条 听课记录管理:
(一)《集宁师范学院听课笔记》本人留存备查;
(二)教学部门听课人员在每次听课后两天内将《集宁师范学院听课记录表》交本部门教学科,教学科每月统计汇总一次,报校教学督导处;
(三)管理部门听课人员在每次听课后一周内由本人直接将《集宁师范学院听课记录表》交校教学督导处。
第八条 评课结果反馈:
(一)听课人员听课结束后,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教师教学的问题,可以直接将听课意见或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也可向有关教学部门或教务处反映,由教学部门或教务处将听课意见反馈给任课教师;对涉及教学设施、教学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解决;
(二)教学督导处定期将评课情况汇总后向分管院长汇报,并给教学部门进行反馈;
(三)教学部门要认真研究教学督导处反馈的评课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四)评课结果将作为任课教师业务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教学督导处每月将全校听课人员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在全院公布。
第十条 各级听课人员的听课情况年终分别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的听(评)课情况是教学督导员年度考核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教学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本部门听课管理实施细则,报教学督导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