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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4 作者: 摄影:tb 审核: 浏览次数:

集宁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导师管理办法

2016914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科生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培养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集宁师范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和班主任共同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导师侧重于学业指导,班主任侧重于日常管理。

第三条 导师工作是教师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进行工作质量考核,并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是导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系(院)负责本部门导师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是: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热爱学生,有责任心,工作认真,治学严谨;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管理水平及较强的科研能力;

(四)熟悉本专业及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课程体系、课程大纲及其有关学分制的规定,具有专业学习指导能力;

(五)受聘为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一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教师;

(六)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第六条 导师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本科期间的全程学业指导,帮助学生完成从中学到大学以及大学各阶段的学习方法的过渡,引导学生合理安排大学生活,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

(二)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和心理健康,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团队精神,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激励学生立志成才;

(三)向学生介绍本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和各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学校教育资源状况,帮助学生制订合理的选课方案,指导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和学业;

(四)向学生介绍学科内容及研究方向,指导学生选择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和辅修方向,帮助有考研愿望的学生制订学习计划;

(五)了解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所获学分及其他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

(六)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科研训练、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实践能力拓展训练和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科研能力;

(七)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能力倾向、职业兴趣,对学生就业观念与职业生涯设计进行指导,提高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

(八)对学习成绩优秀和较差的学生,向系(院)建议制订特殊的人才培养计划;

(九)及时掌握学生各方面动向,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教与学、选课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开课部门、学生所在部门、教务处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便改进教学并完善学分制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导师的工作要求是:

(一)采取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二)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所指导学生见面,每周用于指导学生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小时,且保证每月至少与所有指导学生均有一次见面指导机会;

(三)每学期末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习方面的评价,评价结果报系(院)教学科;

(四)要特别注意指导关心留(降)级学生、复学学生及问题学生的进步与成长;

(五)按时填写导师工作日志,对指导活动做好记录。

第八条 规模较大的系可按年级成立导师组,每个导师组推选经验丰富、工作负责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的教师担任导师组组长。

导师组应定期召开例会,通报信息、交流情况,并及时向系(院)汇报工作。

第九条 各系(院)应当在新生入学教育期内聘任导师,并确定被指导的学生名单,一般每位导师指导一个行政班学生。

第十条 导师的聘任程序是:

(一)系(院)根据本部门新生招生计划,制订本部门导师聘任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二)系(院)按本部门导师聘任方案在全面考查的基础上选聘导师,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无特殊情况,系(院)不得随意更换被指导学生或者单方面中止导师职责。

第十二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院)予以解聘并报教务处备案:

(一)离岗一个月以上的;

(二)调离工作岗位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的;

(五)其他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第十三条 导师被解聘后,所属系(院)应当及时为学生重新聘任导师。

第十四条 学校制订导师考核办法,从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和履职情况、被指导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方面,定期对导师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核优秀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优秀本科生导师”称号;对不合格的导师,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导师的教师,取消当年评优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第十七条 导师在聘任期间,享受导师津贴,其标准另行规定。

导师津贴由各系(院)根据导师年度考核结果分等级定期发放,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八条 各系(院)可根据本部门实际,制订本部门导师管理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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