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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4 作者: 摄影:tb 审核: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的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把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成合格的本科师资队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进修的原则

(一)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优先选送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新上专业及讲授精品课程的中青年教师参加进修。

(二)教师进修采取个人申请与学校选派相结合的方式。

(三)教师进修以提升本专业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的单科进修或访问学者为主,兼顾实用技能培训,同时着眼于知识更新、全面提高素质的继续教育。

(四)进修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五)一人在一年内不得重复进修。

(六)见习期人员一般不安排进修。

第三条  教师的培训要立足优化师资队伍学历结构的实际,实现学校教师培训工作重点和运行机制的转变:即从主要依靠学校行为逐步转变为学校行为和教师个人行为相结合。

第四条  根据人员编制类别,视学校工作需要及财力状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教职工进行高层次进修培训,按照优先保证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妥善安排其他人员的原则,合理使用教育经费。

第二章  攻读学位

第五条  报考博士研究生条件

(一)硕士毕业后,在本校工作已满规定的5年服务期限;

(二)近三年内,立项科研项目超过2(2)

(三)近三年内平均工作量达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标准,年终考核称职以上,三年中有两年考核优秀者优先;

(四)凡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只限报考在职定向博士,且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1年。

(五)所报考专业要与所从事专业相近。

第六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

报考人员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或要求:

(一)普通硕士

1.本科毕业后,在本校工作已满规定的3年服务期限;

2.近两年内平均工作量达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标准,年终考核称职以上。

3. 所报考专业要与所从事专业相近。

(二)专业硕士

1.近两年内平均工作量达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标准,年终考核称职以上;

2.不耽误正常教学工作,只利用假期参加学习;

3.报考专业是研究生比例较低的专业或新建专业;

4.除因人才急需经院长批准外,申请进修的院校原则上必须在区内设有教学点,申请人不脱产攻读学位;

5. 所报考专业要与所从事专业相近;

6.已取得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同意报考。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结合本岗位业务参加多种形式的在职业余学习和学历进修,凡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的正式职工,欲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大、中专学校,均应由本人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与否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备案。就读费用自理。

第三章  访问学者

第八条  学校支持教师申报由教育部经费支持的全国高等学校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

第九条  国内访问学者申报条件

(一)国内访问学者必须是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确有必要进行培训和合作科研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掌握了现代化的教学理论,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

(三)年龄一般控制在45周岁以下。

第十条  正在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博士、博士后)、攻读学位毕业后不足2年者或已参加过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不得再申报。

第四章  短期培训

第十一条  短期培训包括单科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培训方式。

第十二条  单科进修的人员必须是开新课的专任教师和转岗到教学岗位的人员,单科进修一般为一学期。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教职工必须参加短期培训学习的,应与本岗位业务对口,并在培训前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四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条件

(一)申请人属我校在编在岗的人员,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以下的教师须在学术上有突出表现。

(二)参加学术会议及考察调研活动的内容要与本人现从事专业相符。

(三)凡在国家和省部级学术团体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等职务者可参加本团体在国内召开的学术会议。

(四)申请人必须收到书面邀请函,且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有在该学科领域具有重要价值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无会议邀请函和参会论文,因个人兴趣而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教师,参会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事先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住宿标准和出行方式需严格执行学校规定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超标准住宿或出行,超出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及考察调研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本人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目的、时间、地点、经费开支等项目),经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最后由校领导批准。

(二)申请人需提供参加活动的科研成果。

(三)为杜绝借学术会议之机进行公款旅游消费,凡收取高额会务费的学术会议一般不予批准参加。

(四)参加活动人员要合理安排行程,及时返校。不允许绕道进行旅游或探亲访友,凡不符合报销规定的支出一律按自费处理。

第五章  进修培训待遇

第十八条  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普通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校为其保留编制,停发工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取得学位并如期毕业返校工作后,学校报销一定的费用:

(一)同时取得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的可以报销不超过20000元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同时取得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的可以报销不超过15000元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可以报销不超过8000元的学费和住宿费;

(四)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每年可报销2次往返路费;脱产学习期间享受200/月的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在职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每年可报销从本校到进修院校的2次往返路费,如涉及学费问题,原则上学校承担不超过10000元的学费及住宿费;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工资,享受200/月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如不需脱产学习,学校发放全额工资,如需脱产学习,脱产期间停发工资;取得学位证书后,可以报销不超过5000元的学费或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国内访问学者访问结束后,经学校考核合格者,学校承担不超过3000元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第二十二条  单科进修学校承担不超过2000元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参加各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学习,一切费用自理。凡涉及评聘各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参加各种短期培训学习的,所需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凡经学校批准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课题经费中支付。费用的报销,须经人事处审核、院长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财务制度予以办理。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凡因进修学习暂时缺编的部门,学校一律不予补员。

第二十六条  报考脱产博士、硕士研究生,需办理离校手续,如毕业后想回校工作的,需与学校签订“保留编制”协议,就读期间不发工资,学校为其缴纳“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毕业后另行分配工作的,学校取消其编制、人事、工资关系。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报名前均需填写《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经批准后,人事处方可办理报名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毕业后原则上不允许进博士后流动站,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只可进一个流动站工作两年,在进站前必须以50000元人民币作抵押,进站期间停发工资;出站返校工作后返回抵押金。

第二十九条  硕士毕业后原则上不允许直接读博士,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但必须以40000元人民币作抵押,攻读博士期间的费用自理,工资停发。毕业返校工作后,返还抵押金。

第三十条  申请单科进修的教师需承诺,进修后在本校从事所进修专业的工作时间不低于三年;因个人原因调整工作岗位或调离本校,其进修期间的工资及由学校支付的费用如数交还学校。

第三十一条  凡学校出资进修培训学习的人员,应明确毕业(或培训结束)后为学校服务年限,其中:博士研究生不少于十年;硕士研究生不少于五年。服务期不满原则上不得调动工作,否则学校有权要求调出者偿还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具体标准以协议书为准。待上述费用交齐后,方可考虑工作调动事宜。

第三十二条  脱产参加培训的教职工,就读期间如教学工作量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如教学工作量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三十三条  教师培训的奖励

为鼓励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多出成果,学成后及时返校工作,对按学制年限毕业及时返校并有下列情况的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一)在读期间获三好研究生或优秀毕业生的奖励500元,此项不重复计算;

(二)在读期间所承担的科研课题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及以上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的(本人在获奖名额之内,下同)奖励2000元;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的奖励1000元;获省部级三等奖的奖励500元;

(三)在读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并署名“集宁师范学院”的论文3篇以上的奖励2000元;6篇以上的奖励3000元。

第三十四条  各种培训必须有招生院校正式的录取手续方可离校;无招生院校的正式录取手续擅自离校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师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到人事处报到,并提交书面学习总结和进修培训成绩单等材料。人事处审阅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人员,必须与人事处签署协议。

第三十七条  所有报销票据必须符合财务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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