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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张百泉等五名学生违纪处分
2018-04-02 09:15 沈剑  审核人:


 

    音乐学院2016音乐学专业一班学生张百泉(学号:201611045123),在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329,累计旷操、旷课11节

    音乐学院2016级音乐学专业二班学生晋嘉甜(学号:201611045214),在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29日,累计旷课19节。

    音乐学院2016级音乐表演专业一班学生秦格勒(学号:201611046115),在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29日,累计旷课12节。

    音乐学院2016级音乐学专业二班学生彭佳琪(学号:201611045220),在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29日,累计旷课、旷课11节。

    音乐学院2017级音乐表演专业一班学生王乾泽(学号:201711046117),在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29日,累计旷课、旷课14节。

为严肃校纪校规,依据我校《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二十三条条第的有关规定,经2018329音乐学院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百泉、晋嘉甜、秦格勒、彭佳琪、王乾泽警告处分取消其处分期内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如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泉山校区行政楼一楼团委办公室。电话:4875608。            

 

集宁师范学院音乐学院

2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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