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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2022-05-12 16:36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与评价,也是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以班级为单位,非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在新学期开学第一、二周进行,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在毕业前完成。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素质能力三部分,每项满分为100分。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品德测评得分×20%+学习成绩测评得分×50%+素质能力测评得分×30%.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思想品德测评

第五条思想品德测评从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学习态度、身心健康五个方面对学生上一学期的表现作出评价,每项满分为20分。

第六条思想品德测评的基本内容:

(一)理想信念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不断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与校、院组织的各项理想信念方面的教育活动。

(二)道德情操方面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协作、诚信友善、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遵纪守法方面

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

(四)学习态度方面

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参加各种教学实践活动,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身心健康方面

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人际关系和谐;能够按要求完成学校规定的课外体育锻炼要求,身体素质良好,能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积极参加劳动实践、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思想品德测评采取同学互评和班主任(辅导员)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学生评议、班主任(辅导员)评议成绩按百分制给出,权重分别为60%和40%.其计算公式为:思想品德测评得分=学生评议得分×60%+班主任(辅导员)评议得分×40%.

第八条各班级计算出每位学生的思想品德测评分,根据分值排序确定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份)、合格(60-69分)、不合格(0-59分)五个等级,其中优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分别不超过30%和60%.

第九条上一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

(四)集体观念淡漠,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及校、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公益劳动。

第三章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条学习成绩测评计算公式:

学习成绩测评得分=必修课平均成绩×60%+选修课平均成绩×40%

第四章素质能力测评

第十一条素质能力测评从科技发明、获奖(证)情况、社会实践、工作能力等四个方面作出评价。同类奖项不累计加分。

第十二条素质能力测评的基本内容:

(一)科技发明方面

学生在国内外正式杂志、刊物上发表论文;申请或参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申请并被受理或取得国家专利等,均可得到相应的加分。本项总分不超过30分,具体标准如下:

类别

专利

学术论文

创新创业

科研项目

加分

10~15

10~15

10~15

10~20

(二)获奖(证)情况方面

学生参加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荣获个人(团体)名次;通过相关等级考试;被评为各类先进个人称号;参加各类文体活动(集体活动)获得名次,按竞赛、奖项、考试的级别等次,每项获得相应的加分。本项总分不超过30分,具体标准如下:

类别

院级

校级

市级

自治区级及以上

加分

1~5

6~10

11~15

16~20

(三)社会实践方面

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公益性劳动等社会活动,按参与次数获得相应加分。本项总分不超过20分,具体标准如下:

类别

院级

校级

市级

自治区级及以上

加分

1~5

6~10

11~15

16~20

(四)工作能力方面

学生担任学生干部,经任职部门考核通过,视工作情况获得相应加分。本项总分不超过20分,具体标准如下:

类别

班级

院级

校级及以上

加分

4~8

10~14

16~20

第五章组织领导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和指导,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测评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负责记录、搜集和整理本班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测评工作程序

(一)评分:

思想品德测评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在班主任(辅导员)的组织下,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和成绩记载,依据本办法计算得出。学习成绩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计算,计算过程及结果由二级学院监督审核。能力素质测评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经班级测评小组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加分。所有加分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并保存;所有加分要在班级内公示。

(二)审核:

二级学院负责审核本学院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同时组织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三)公示:

二级学院要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有异议,学生可在公示之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二级学院应在3天内作出处理。学生对二级学院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在二级学院处理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在1周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测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以下评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学生各类评优评奖;

(二)学生各类资助的评定;

(三)学生干部的选拨;

(四)入党推优;

(五)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毕业生;

(六)其他与学生平时表现有关的评比选拔活动。

第十七条思想品德测评在良好等级以下者,不得参加评奖评优。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二级学院在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前,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做到同年级同专业加、减分值标准统一,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1是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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