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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发[2018] 6号

关于开展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班集体”评选活动的通知

2018-04-02 11:28 黄倩  学生处思政教育科 审核人:

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教育厅《关于开展全区高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班集体”评选活动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要求,学校决定开展2017--2018学年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和“优秀班集体”评选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按照《集宁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集宁师范学院优良学风班集体和标兵班集体评比办法》进行。

二、评选推荐范围

曾获得校级“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 “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的学生和班集体。

三、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和《集宁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执行。

2. 无不及格课程,没有违纪现象,综合测评成绩排在班级前三分之一。

(二)“优秀学生干部”

1.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和《集宁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执行。

2.必须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3.当年没有不及格的课程,违纪解除者,综合测评成绩排在班级前二分之一。

(三)“优秀毕业生”

1.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和《集宁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执行。

2.当年没有不及格课程,违纪解除者,综合测评成绩排在班级前三分之一。

破格条件:对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发明创造等方面事迹突出的,或在全国或地区性重大赛事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破格参加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

(四) “优秀班集体”

1.严格按照《集宁师范学院优良学风班集体和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比办法》执行。

2. 班集体组建两年(含两年)以上。

四、评选、推荐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成立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评选细则。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候选人提名必须经所在班级充分酝酿,民主产生,班主任初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二) “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候选名单由班主任申报,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班集体”候选名单须在学院网站和公告栏公示3天无异议上报学生工作部。

(四)各学院要按照规定的分配名额,推荐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班集体”候选名单,不得突破推荐名额。

(五)学校评优评先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班集体”候选名单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六)各学院务必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候选人登记表、花名册汇总表(附件1)、“优秀班集体”申请表及事迹材料纸质版(附件2)报送学生工作部,各类电子版发送至邮箱741522679@qq.com,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 区级各类优秀名额分配表

附件2.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花名册汇总表

附件3.“优秀班集体”登记表(统一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

 

附表在学生工作部网站自行下载。

 

 

学生工作部 团 委

  2018年3月28日

 

附件【区级优秀班集体申请表.docx已下载
附件【区级各类优秀汇总表.xlsx已下载
附件【名额分配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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