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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2022-05-12 17:09   审核人: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相关部门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改正错误,达到教育的目的。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及运用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

第八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或组织策划群体违纪行为的;

(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十)参与群体酗酒、打架或造成公物损坏自。

第九条 违纪学生应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各类表彰、奖励等评选资格。违纪学生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违纪学生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团委备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扰乱公共场所管理或日常学习、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饲养、领遛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碎、敲打各种物品、设施,扰乱公共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拒绝或妨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替课”、“替铺”的,给予双方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扰乱教学秩序,不服从教学管理,影响课堂教学和学习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煽动、组织、参与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侮辱教职员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构成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也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以谈恋爱为名在校内与多名异性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因恋爱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介绍、容留、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博的,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参与赌博,但围观且知情不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内存放赌博物品的,没收赌博物品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场、赌资,但未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赌博或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涂改、伪造、转借、买卖学校证件或证明材料,私自拆启、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转借、冒领证件或证明材料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转借校外人员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向学校提供伪造、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伪造印鉴、图章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拆启、涂改档案材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买卖证件及证明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除承担受害者医疗费用、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组织、策划打架者

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两次及以上组织、策划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持械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参与打群架但未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多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出具伪证妨碍调查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按旷课论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课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勤时,代替他人签到、答到或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学生迟到、早退累计五次计一次旷课,教学实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学校、学院、班级统一组织的活动,每天按6课时计算。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按照《集宁师范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宿舍脏、乱、差且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占用学生宿舍、调换宿舍或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晚归且通报批评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公寓相关规定,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正常管理,威胁、辱骂甚至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三次及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攀爬学生公寓并从窗户出入宿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私接电源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存放、使用违禁物品(包括管制刀具、电热器具、酒精炉、明火、燃气器具及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害的各类危险品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喝酒(包括含酒精饮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喝酒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在宿舍藏匿、持有枪支弹药或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四)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收听、收看淫秽、反动音像制品或传阅、收看非法书刊、杂志、报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张贴或传播反动、涉恐、涉黄、涉毒等违法违纪张贴物宣传物、网络媒体信息、书刊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反动音像制品、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毒、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进行违纪、非法活动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到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重点消防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消防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期间喝酒(包括含酒精饮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喝酒滋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喝酒滋事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被依法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依法处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核后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牵涉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给予纪律处分的,分别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在事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填写《集宁币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建议审批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材料的内容包括学生违纪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学校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校、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公布范围及方式。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其签字,回执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二级学院以邮寄的方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若受处分学生不提供邮寄地址或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同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拒不离校的,由学校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或公安部门强制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的申诉参照《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到期之后,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本人实际表现,进行处分解除手续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

第四十条 处分期限内有立功、见义勇为等突出表现的,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本实施办法未列入的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相近条款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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