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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2022-05-12 16:53   审核人: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是为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人均每年3300元,分三档发放。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1信,思想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且生活俭朴;

(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章评选和发放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自愿申请。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自台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我校评选名额和金额。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资助。具体程序是:

(一)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依据自台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拟定评选通知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宣传、申请、评选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按评选通知要求,在申请者中进行等额评选,确定名单,将评选结果报学院审核。

(四)学院认真审核上报材料,确定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组织学生填写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进行审核汇总,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受资助学生,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七条学校收到自治区教育厅发放通知后,按要求将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各学院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

第九条学 要认真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可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应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学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对国家划拨的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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