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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7-09-15 11:42 黄倩  学生处 审核人:

各系(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7﹞14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现结合我校实际,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系(院)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评审过程要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系(院)成立由书记、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过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综合测评成绩全专业排名前三(无不及格科目、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习成绩优秀且综合测评成绩良好的学生(当年无不及格科目,未受到纪律处分)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且综合测评成绩良好的学生(未受到纪律处分)

(二)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材料填报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材料报送要求

统一电子版填报《(2016-2017)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打印时去掉该字样)一式两份。此表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要求学生填写,申请理由字数要求200字以上,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理由100字以上,其他各项由学校、系(院)相关部门填写,均在电脑上操作,正反两面打印在一页A4纸上,年级、系(院)、学校分别签注意见,并统一加盖公章。学生本人、班主任和系院领导姓名必须手签。

报送《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一份。申请审批表和初审名单表相关内容必须一致,认真审核学生身份证号码位数及其他各项基本信息,做到无错字、多字、漏字、白字。

学生申请日期、公示日期、班主任签署意见日期,以及系院和学校盖章日期要顺延衔接,不能为同一天或未满公示期限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报送要求

报送《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3)一份,电子纸质同时上报。

(三)国家助学金材料报送要求

《2017-201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4)一份,电子纸质同时上报。

四、具体要求

(一)各系(院)做好在校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摸底工作,掌握贫困家庭学生情况,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档案。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确定本系(院)贫困生,并通过有效途经公开全部信息(包括申请条件,个人申请、审核审批情况及程序监督)。

(二)系(院)将拟订受资助或奖励学生名单进行公示(纸质、网络),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对系(院)上报的拟订受资助或奖励的学生进行复核,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将拟订受资助或奖励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5日(节假日不计入5个工作日中)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备案。

(三)各系(院)一定要对提出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学生进行严格核实,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进行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学校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认真书写和违规现象取消本人奖助学金,名额划拨其他系(院)。

(四)所有奖励和资助金都要发放到被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中途截留。

(五)学校设有投诉电话,确保学生申诉渠道畅通,投诉电话:0474-8989166,0474-8989159。

(六)各系(院)务必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材料及电子文档上报学生处,于9月28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材料及电子文档上报学生处(统一采用Excel格式)。

附件:

1.《(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3. 《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4.《2017-201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5.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附表均在学生处qq群自行下载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处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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