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
(2014年5月8日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维护良好校园秩序,营造优美校园环境,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语宣传品指在固定宣传设施上设置的宣传牌、灯箱、橱窗等,临时设置的横幅、充气式装置、气球条幅、宣传旗帜、展板、海报等。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为学校标语宣传品设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标语宣传品,应经党委宣传部审批。
固定宣传设施由党委宣传部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统一规划设置。保卫部(处)应加强标语宣传品巡查工作。
第四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利用条幅、宣传旗帜、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第五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符合学校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提前1周填报《集宁师范学院标语宣传品设置审批表》,列明活动的名称、内容,设置时间、地点、数量等。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部门;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审批表》由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申请部门各执1份备案。其中,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备案所需《审批表》由申请部门负责送达。
第九条 校内社团、学生组织举办活动设置悬挂标语宣传品的,由其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校外单位在校园内设置标语宣传品,有校内合作部门的,须由校内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没有校内合作部门的,须由为其提供活动场地的校内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经审查准予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被批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设置宣传设施的,应保证设施的安全、牢固和正常使用;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标语宣传品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
不得采取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以及其他影响校园面貌和环境卫生的方式,不得影响交通、照明、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设置期限届满或者活动结束后,申请部门应当及时清除标语宣传品。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立即自行清除。违者由后勤管理处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申请部门承担。
对在校园随意张贴、喷涂的小广告,学校与市容管理部门合作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