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校园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管理办法
(2014年5月8日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地使用电子显示屏,确保信息发布安全有序,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公共区域LED电子显示屏(以下简称电子显示屏)指学校公共区域户外电子显示屏幕。
第三条 电子显示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电子显示屏播出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重大新闻、重要活动;
(二)学校宣传片;
(三)校内通知;
(四)学校各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等方面的宣传影像资料;
(五)口号、祝贺、欢迎等宣传标语;
(六)师生影视作品,宣传短片、公益短片等;
(七)其他确需发布的信息。
第五条 播出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守学校有关要求,确保内容合法、健康、准确、真实。
(二)以学校公共信息为主体,坚持正面宣传,坚持正确、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
(三)在学生上课期间,一般采用文字或静音形式发布,避免对正常教学、工作及师生学习生活造成干扰。
(四)提交播出的作品制作成PPT,尺寸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 播出的审批
(一)播出内容由申请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涉及政治、安全稳定等特殊内容的,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各部门申请播出需填写《集宁师范学院户外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表》,审批后安排播出;为保证顺利播出,应提前3天向宣传部提交。播发人要在《集宁师范学院户外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表》签字播发,并将审批表立卷存档。
(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发布的重要信息,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安排播出。
(四)宣传部有权对内容进行适度修改,有权在不同时间、校内不同场所进行非商业性重复使用。
第七条 播出管理与设备维护
电子显示屏的播出操作和设备维护工作由宣传部负责,要按播出工作的专业规范实施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和相关内容的安全播出。用于播出的计算机由专人加密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