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校园网用户守则

作者: 时间:2017-08-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本守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集宁师范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凡用户在申请开通帐号时,视同认可并遵守本守则,不再另行签署。

第二章 安全条款

第一条 全校网络用户实行实名上网认证,以登录名作为信息安全管理对象,故请用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上网账号。一旦账号有事,等同该用户有事。

第二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等;不得损害国家和学院的声誉。

第三条 不允许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删除网络配置等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和未经允许发布的信息;不允许利用网络制造、散布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用户必须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入网部门和用户不允许同时接入其他公共网络,不允许发展校外用户接入校园网,不允许擅自利用校园网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的IP地址、用户名由网络中心统一分配和管理,入网部门和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用户名,不得擅自串用或盗用其他用户的IP地址、用户名。

第六条 网络中心已经给全校每位师生预注册了校园网使用账号。用户不得共用、盗用其他用户账号,不得使用代理、路由等技术措施提供他人上网。

第七条 入网部门必须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检查和教育。

第八条 入网部门和用户必须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涉及泄露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九条 入网部门和用户有义务向上一级网络监管和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十条 入网部门和用户必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入网部门和用户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网络中心、保卫处以及国家网络执法部门的正常检查。

第三章 处罚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经济处罚、停止其上网账号直至诉诸行政、法律的处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端口扫描、攻击,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5、破坏网络机房的认证软件、系统软件等。

6、盗用其他上网人员的网络账号、密码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各部门、用户作为集宁师范学院校园网的服务享用者同意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守则,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由于我校全体师生为校园网预注册用户,如对本守则不认可,请前来网络中心办理销户。

第三条 本守则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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