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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2018年岗位分级聘用方案

                           集宁师范学院2018年岗位分级聘用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机关工勤和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按岗聘用、以岗定薪的岗位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整合人力资源,营造人岗相宜的用人环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实际,兼顾历史和现实,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根据上一轮聘用结果,适度加权增减,分配各级各类岗位职数。

(二)人岗相宜,人尽其才。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岗位与资格证书相统一的原则,鼓励跨部门应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人才使用效益。

(三)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在保证正常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向重点学科和高层次人才倾斜。正高级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

第四条聘用范围:全校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五条聘用期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文件为依据,其余岗位聘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第二章 岗位分解

第六条副高级、中级岗位分解设置如下表:

部门名称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文学院

3

1

5

6

10

6

1

政法与历史文化学院

3

5

2

3

5

6

1

教育科学学院

2

11

8

10

9

1

2

外国语学院

3

9

7

6

13

15

2

数学学院

3

2

4

5

4

1

1

计算机学院

3

9

6

10

8

8

1

物理学院

3

4

5

4

8

4

1

化学与化工学院

2

6

2

3

6

2

1

体育学院

2

7

6

6

8

9

1

音乐学院

2

9

8

10

6

6

2

美术学院

1

3

6

10

7

2

1

蒙古学学院

1

2

3

1

6

4

1

经济与管理学院

1

1

3

2

1

7

1

生命科学学院

3

2

5

3

5

3

1

现代服务学院



2

1

1

1

1

地理科学学院

1

1

1

1

4

2

1

马克思主义学院

2

1

2

3

4

3

1

党政部门

1

2

14

3

11

6

4

教辅部门

4

5

13

6

4

2

2

第七条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不再分配指标。

第三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八条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能够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取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

(四)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的要求。

(六)在编在岗,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七)特殊岗位竞聘者应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八)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一)一级、二级岗位的聘任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三级岗位:除符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1-3条之一: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突出。

2.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且符合《正高级岗位聘用附加条件》之一。

3.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且符合《正高级岗位聘用附加条件》之二。

(三)四级岗位:能够履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符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五级岗位:除符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1-3条之一:

1.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突出。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且符合《正高级岗位聘用附加条件》之一或《副高级岗位聘用附加条件》之二。

3.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符合《正高级岗位聘用附加条件》之二或《副高级岗位聘用附加条件》之三。

(五)六级岗位:除符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1-2条之一:

1.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突出;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且符合《正高级岗位聘用附加条件》之一或《副高级岗位聘用附加条件》之二。

(六)七级岗位:能够履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符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七)八级岗位:除符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1-2条之一:

1.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

2.在我校工作满2年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的博士研究生。

(八)九级岗位:除符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1-2条之一:

1.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2.在我校工作满1年的博士研究生。

(九)十级岗位:能够履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符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十一级岗位:除符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1-2条之一:

1.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2.在我校工作满2年的硕士研究生。

(十一)十二级岗位:能够履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符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

第十条工勤技能岗位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一)经学校同意参加职业资格考评或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除学校工作安排外,原则上要求所从事的岗位工作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相一致。

(三)熟悉应聘岗位工作,具备相关岗位的操作技能,特殊岗位应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近三年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近三年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近三年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缓订聘用合同:

(一)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关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的。

(三)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人员。

第四章 聘用组织

第十三条为保证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

主 任:刘前贵 朱玉东

副主任:张利平 刘春 许卫 梁政(常务) 李凤斌

成 员:各学院院长和各部门负责人。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各类各级岗位设置。

(二)审定各聘用工作组提出的拟聘用人选。

(三)负责全校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分级聘用。

(四)负责全校工勤技能岗位的分级聘用。

(五)决策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下设不同系列的聘用工作组,分别负责本工作组所设岗位的分级竞聘工作。

(一)教学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

组长:梁政

成员:各学院院长。

(二)教辅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

组长:许卫

成员:宋勤 魏智锁 孙振涛

(三)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

组长:李凤斌

成员:温世明 兰立新 马占权 周关锁 姚玉阁

(四)党政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

组长:刘春

成员:赵向军李耀 温世明 兰立新 刘国栋 刘彦华

夏学利

第十六条各教学部门要成立由部门党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拟定本部门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职责。

(二)负责本部门各类各级人员的竞聘、推荐工作。

(三)负责收取本部门应聘人员应聘材料,并统一报送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应聘人员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复议要求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捏造事实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受理机构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八条岗位聘用的程序:

(一)公布岗位。根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设置的各类各级岗位数,各部门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应达到的目标,并在部门网页上公布。

(二)个人申请。应聘人员结合本人情况,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和已公布的岗位、聘用资格、条件等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岗位聘用申报表》(可填报两个志愿),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相应的聘用工作小组(正高级、教辅及工勤技能人员交人事处)。

(三)资格审查。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按第一志愿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评议。

(四)组织竞聘。各聘用工作小组组织符合岗位资格的人员进行逐级竞聘,提出各级拟聘人员名单,将拟聘结果公示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学校审批。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确定聘用人员。

(六)网上公示。对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审核备案。学校人事处整理聘用人员相关材料,报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八)签订合同。学校与经核准备案的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兑现待遇。合同签订后,学校人事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工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如应聘人员申报的第一志愿岗位落聘,再参与第二志愿申报岗位的竞聘,如第二志愿岗位仍未被聘用,根据全校岗位余缺情况,可再填写一次《聘用申请表》,如仍未被聘用,视为待聘人员。

第六章 聘后管理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聘人员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受聘人员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侵犯学校的技术、经济及其他权益,违者要追究责任。

(三)受聘人员有保质保量完成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上级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义务,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和考核。

(四)受聘期内若脱产学习、进修或出国等,需征得聘用部门的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的考核

对受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及绩效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一)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聘用的主要依据。

(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档次。聘期考核为称职者,可续聘或应聘本职务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不称职者,应低聘一级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重新确定工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协商变更聘任合同:

(一)受聘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五)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经批准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或职业资格的。

(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

(三)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程序,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 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六)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外出进修或者逾期不归的。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或患现有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一)学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经学校同意,被外单位录用或者调离学校的。

(三)经批准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或以其他形式脱产学习的。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在有关手续未办理完时,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或辞聘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掌握学校秘密或重大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人员。

(三)在合同规定服务期内的各类人员。

(四)正在接受审查或审计,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合同的。

(六)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在聘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到学校人事处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在未办理完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前,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八条待聘人员(指本人愿应聘,但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员)待聘期为6个月,待聘期内,只发本人原岗位基础工资。待聘期满,仍未重新上岗,需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随之移交乌兰察布市人才交流中心)或调离学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在编教职工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的,学校给予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只发给本人原岗位基础工资(不低于乌兰察布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择业期内在校内重新就业的人员,学校及时为其办理聘用手续;在校外重新就业的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再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各类各级岗位原则上须逐级聘用,不得越级晋升。对于业绩突出、岗位急需的人员,若有空余岗位,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越级聘任。首次聘用人员,只能聘为相应职务的最低等级。

第三十一条既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又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如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可参加业务关系所在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聘为相应等次专业技术职务后,才能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工资。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同类高等级岗位可降等级使用。

第三十三条聘期内遇到职务变动或工作岗位变动需重新确定岗位等级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

第三十四条不满一个聘期即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聘用期限到正常退休年龄为止,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聘用工作各级组织机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教学及科研水平已具备上一级职务水平的,可以低职高聘;因岗位限制或受聘人员实际能力、水平与具有的资格有较大差距的,可以高职低聘。

第三十七条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非高校系列人员上一轮已经聘用的,本轮可以不聘,如部门考核认为应续聘的,只能聘为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不能晋级,且要求其尽快创造条件转为高校系列。新增非高校系列人员不得聘用。

第三十八条工作岗位与资格不一致的人员,本人应申请调整岗位或转换资格系列,否则下一轮不再聘用,本轮最高可聘为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

第三十九条为保证多数教职工的利益,聘用时要充分考虑人员的工资序列,有空余岗位时,再考虑已为管理序列工资的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方案涉及的所有材料截止时间均为2018年7月31日。

第四十一条附属中学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参照本办法由附属中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聘用。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

正高级岗位聘用附加条件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4、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师德标兵称号获得者;

5、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6、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7、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排名前2名);

8、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或人文社会科学,排名前2名);

9、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得者(排名前2名);

10、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1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12、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13、国家或自治区教学团队负责人;

14、自治区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基地)负责人;

15、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含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其中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16、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名);

17、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名);

18、音乐、美术和体育等领域自治区级及以上重大成果奖获得者;

19、任现职期间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自治区级重大科研项目一项;

20、任现职期间主持完成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或自治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累计2项或自治区级一般科研项目4项;

21、任现职期间,主编(或翻译,排名第一)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2部;

22、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收录)8篇以上;

23、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且已转化为生产力,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

附件2:

副高级岗位聘用附加条件

1、任现职期间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

2、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2名);

3、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中,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其中,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自治区级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获得者或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6、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收录)至少3篇。

7、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1部;

8、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且已转化为生产力,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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