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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指导纲要

材料9

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指导纲要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提高高水平运动队的竞技水平,为素质教育探索成功的经验,为国家培养优秀的大学生高水平运动人才,为我国和内蒙古自治区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实现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队达到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目标,促进学校体育工作蓬勃开展。

第二条 本指导纲要的制定目的在于使集宁师范学院的竞技体育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把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培养成既有较高运动技术水平,又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优秀大学生。

第一部分  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与发展

一、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是集宁师范学院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校创“双一流”大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外交流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的一个窗口,是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的一个平台,是素质教育的切实体现。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建设发展高水平运动队的相关政策,制定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办法,使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与发展的总体目标。

第五条  集宁师范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有关规定,按照学生学习成绩、运动成绩、技术水平和运动等级,通过《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办法》录取为入校学习的全日制大学生。

第六条  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培养目标定位在既有较高竞技运动水平,又有较高文化素质,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在思想品德教育、行为管理、学分管理等方面与普通在校大学生要求标准相同,并严格遵守和执行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教练员采用竞聘上岗、定期考核,自我培养为主、引进聘请为辅的原则。  

二、高水平运动队发展

第八条  成立管理机构:为加强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促进我校高水平运动队走向更高层次,成立我校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对招生、训练、比赛、学籍、教练员聘任考核进行全面管理。

第九条  在项目设置上重点建设足球,同时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水平及规划的需要增设其他等项目。

第十条  设立专项发展基金:根据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需要,为了提高竞技水平、扩大队伍、对外交流和比赛任务的完成,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本着积极拓展思路、广开渠道、寻求多方共助的原则,使高水平运动队专项资金多元化发展,形成学校投资、社会扶助企业赞助及单位、个人、家庭投入共同兴办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队的良好局面。

第十一条  招生范围: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资源开发采用自我引进以招收全国中学生运动员为主兼顾专业运动员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三、工作目标

第十二条  中短期目标(3—6年)

1.男足球队:力争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足球比赛校园组前八名、超级组比赛前八名。

2.女子足球队:力争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足球比赛校园组前八名、超级组比赛前六名。

第十三条  中长期目标(6—10年)

使我校足球高水平运动队在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比赛进入前四名,在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竞技体育工作中起到引领作用。

四、高水平运动队编制

第十四条 根据高水平运动队设置及发展规划,按照比赛项目制定高水平运动队编制如下:

1.男足: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人,守门员教练1人,队员22人。

2.女足: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人,守门员教练1人,队员22人。

第二部分  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员的招收是根据教育部招生的有关规定,按照学生学习成绩、运动成绩、技术水平和运动等级,通过《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办法》录取入校学习的全日制大学生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大学生在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上与其他在校学生同样标准要求,并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一、招生与录取

第十七条  集宁师范学院经教育部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入学,项目为足球。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由各项目专家组对报考考生进行专项测试,集宁师范学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严格按招生录取办法录取

二、入学与注册

第十九条  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集宁师范学院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方能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因参加重大赛事或集训而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和书面请假报告,经由体育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签署意见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招生办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员提供的运动等级证书和运动成绩证明必须属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含隐瞒伤、病),学校可以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时因故不能到校注册时,要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有本人书面申请,体育学院出示证明,由辅导员到教务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按年级编入高水平运动员班级统一管理,学习按照专业分散到所属学院普通班。由运动员所在学院与体育学院共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员班设专(兼)职辅导员一人,由体育学院聘请。辅导员负责本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组织学习和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应努力学习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严格遵守学校考勤、课堂、考试纪律,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并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二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学习期间违犯校纪校规,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详见《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手册》。

第二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因参加全国比赛及赛前集训而不能参加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的学习,须持有有关部门正式通知,体育学院与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缓修或免修。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因身体或其他原因退离高水平运动队时,其在校期间不在享受高水平运动员待遇。

 四、学习成绩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规定参加训练并达到训练要求的学生,训练学分共记入10个学分,其中4个学分为公共必修课“体育”学分,分配在4个学期,每学期1学分;6个学分为培养要求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以课程“高水平运动训练”记载,并分配在3个学期开没,每学期记2学分。未按要求参加训练和比赛的,不计入上述学分,或视情况减除上述学分。

第二十九条  不能取得全部训练学分的,不能毕业。

第三十条  参加训练出勤率满90%以上且训练刻苦努力的学生,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按如下办法记载:

(一)、考试成绩小于50分或大于75(含75分)分的按实考成绩记载。

(二)、考试成绩大于50分(含50分)但小于75分的按75分记载。

第三十一条 借参加训练和比赛名义不参加课程学习的,以旷课论。

第三十二条 参加训练的学生,应在选课期间通过学分制系统选中公共必修课“体育”、公共选修课“高水平运动员训练”,期末考试前体育学院(公共体育教学部)将参加训练的学生名单、课程及成绩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录入学分制系统。

第三十三条它课程待考试结束,由体育学院按照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出具证明由教务处统一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

五、训练与竞赛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要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且必须在本运动队坚持训练和比赛七个学期以上,有责任和义务为学校的体育竞赛争取荣誉做出贡献。

第三十五条  按时参加训练,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病假需有校医院正式证明;事假须提前请假。训练中积极主动、服从教练管理、保质保量完成训练计划,保持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 按时参加规定的各项比赛,在比赛中听从教练员的指挥和安排,发扬勇敢拼搏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学校争光。

第三十七条 遵守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理》,凡无故迟到、早退、旷训练课和不完成训练及竞赛任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经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领导小组审批,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第三部分  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管理办法

一、 教练员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教练员在训练前要认真备课,准备训练计划,并于课前5分钟到达训练场,准备场地器材。

第三十九条 各队按规定时间、场地进行训练,如有场地、时间变动事先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十条 教练员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每节课按训练计划完成训练内容。特殊情况提前下课或停训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 教练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训练中以身作则、精神饱满、语言举止文明、仪表整洁,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公、病、事假须事先向主管院长请假。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训练计划,达到训练要求及预期效果。

第四十三条 科学地安排训练及训练时的运动量、密度和强度,努力提高运动员的竞技能力。

第四十四条  教练员要加强与班主任和辅导员的联系,共同加强对运动员的学习和日常生活管理,使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二、 教练员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  教练员是对运动员全面管理的负责人,对运动员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教练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高标准、严要求的做好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工作,在训练时坚决贯彻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的科学训练原则,训练时严格要求,以身作则。注意调动运动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运动员顽强拼搏的意志品质,树立良好的学风、作风、赛风。

第四十七条  教练员要努力钻研业务,运用科学的专业知识指导训练,不断提高自身的训练水平,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项目的技、战术发展趋势、竞赛规则变化,系统积累业务资料。根据国内外先进经验技、战术发展动向结合本队实际加以运用。认真进行科学研究,改革创新,及时总结,并定期接受业务考核。

第四十八条  教练员认真执行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有关规定,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对运动员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文化学习、运动能力及比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思想品德差、学习不努力、成绩不及格、训练不积极、成绩下降及不服从管理的运动员及时调整,对表现好、成绩突出的运动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教练员根据本队情况做好运动员补充工作,并按照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招生工作。

第五十条  教练员要加强自身的修养,任何时候都要在队中起表率作用。教练员之间,应加强联系,互相交流、互相学习,经常带领运动员进行相互间的交流训练或比赛,提高运动队的凝聚力。

三、教练员考核

第五十一条  考核内容

1. 制定训练文件包括长年训练计划、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和每日训练计划。

2. 训练计划的实施,训练常规与训练课执行情况。

3. 完成比赛任务情况,运动员的运动成绩提高的幅度,在全国和河北省高校比赛中取得的成绩。

四、教练员考评程序

第五十二条  教练员的考核由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领导小组、体育学院主管院长、竞赛训练委员会对教练员全年的工作进行全面考评,并决定对教练员续聘与解聘。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考核要求和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与奖励。

五、教练员聘任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聘任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聘任条件公开;聘任程序公开;聘任结果公开,自觉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

2.坚持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实行“条件公开、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实行优胜劣汰。

3集宁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聘任期为限三年。

4.教练员在聘任期内,享受学校和体育部的待遇、奖励和其他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教练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1.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热爱体育运动训练事业,努力为集宁师范学院竞技体育做出贡献。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运动员,能够传道授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

3.年龄在55岁以下,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专项精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与训练工作。

4.能够积极承担体育学院相关工作;能够积极承担运动员学习、训练、生活的管理工作;能够积极承担所在运动队的相关日常事务性工作。

5.能够保证运动成绩在河北省高校比赛或全国高校比赛中名列前茅。

第五十六条  教练员聘任的组织领导与程序

1.体育学院成立教练员考核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练员聘任的组织与领导工作。

2.体育学院公布各代表队教练员岗位设置情况、岗位的聘任条件、考核要求等,作为教练员聘任的参考。

3.拟聘个人填报教练员岗位应聘申请表,根据公布的岗位聘任条件,结合个人的实际能力,申报竞聘岗位。

4.考聘领导小组对申报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聘任,聘任要坚持原则,加强考核公正公平、按照各代表队的实际需求和应聘人员的个人能力综合考评。

5.考核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应聘的教师名单,经全面审核后由体育学院实施聘任。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在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指导下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及教练员。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集宁师范学院体育学院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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