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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系优良学风班集体和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比办法

2016年06月25日 08:45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调动学生自觉学习、奋发进取、立志成才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建设与科学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优良学风班集体、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的创建、评审活动,推动学风、班风建设,在全体学生中形成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进取、开拓创新的良好学习风气。

第三条各系要积极创建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率不得少于全系班级总数的60%。

第四条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选质量。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申报优良学风班集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遵守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良好。学习成绩良好比率达到50%以上(含50%),及格率达到70%以上(含80%)。“学习成绩良好”指百分制中分数大于或等于80分,低于90分;“成绩及格”指百分制中分数大于或等于60分;

(三)班级成员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成员具有团队精神,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集体形象;

(五)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六)班委会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有工作热情,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八)班级受处分学生不超过本班级人数的10%。

第六条学校在优良学风班集体中评选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除具备优良学风班集体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系争得荣誉,受表彰次数多;

(二)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三)班级成员学习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优秀率高,优秀率达到10%以上(含10%),及格率达到80%以上(含80%)。“成绩优秀”指百分制中分数大于或等于90分;

(四)入党积极分子比率达到本班级学生人数的60%。

第七条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不得申报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班级成员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同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三)颁奖后发现获奖班级在参评当年有不符合获奖条件的情况,学生处将收回锦旗(奖牌),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四)因本条第二、三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八条未经创建的班级不得参与优良学风班集体和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的评选。

第三章评选程序和标准

第九条申请创建优良学风班集体

(一)拟参加优良学风班集体评比的班级须于每年10月向所在系提出创建申请,填写《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申请表》,从申请被所在系接受之日起至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前为优良学风班集体的创建期;

(二)学生处须在每年11月审核并公示全部申请创建优良学风班集体的班级名单。

(三)学校成立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事宜。

第十条优良学风班集体和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选程序

(一)各系按要求将本系准备申报的优良学风班集体的相关材料呈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对优良学风班集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达标班级进行公示;对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候选班集体并公示;

(三)召开全校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审大会,候选班集体代表使用PPT进行班集体建设现场陈述,由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审委员会投票,现场公布名次;

(四)学生管理部门公示投票结果,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五)每年12月下旬,学校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申报优良学风班集体和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的班级,填写《优良学风班集体申请表》、《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申请表》、《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候选班集体汇总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被推荐为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的候选班集体须由两名任课教师(副教授职称以上)撰写推荐信,交一份先进集体事迹材料(电子、纸质稿)。

第四章奖励名额与办法

第十三条各系按本系优良学风班集体总数20%的比例推荐参评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不足一个即按1个推荐参评。

第十四条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系所推荐的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材料,以全校优良学风班集体总数8%的名额评选出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

第十五条“优良学风班集体”由学校颁发锦旗,“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由学校颁发奖牌。

第十六条学生处将收集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先进事迹,在校内进行宣传,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予以协助宣传。

第十七条学生处从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中推荐部分班集体参评自治区级、国家级先进班集体。

第十八条参评班级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思想政治教育科提出意见。学生处思想政治教育科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日期如在节假日,则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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