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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宁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2年05月11日 19:03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推进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内教教师字〔2020〕7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校聘非事业编制人员和各类特聘人员(客座教授、外聘教师、返聘教师)等。

    二、负面清单范畴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述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八)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集宁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责任书》的行为。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各党政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各二级学院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部门和调查取证部门,人事处为复核部门,纪委为监督部门。

    1.受理部门需拓宽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渠道,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和学校监察部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部门将取证事实报学校人事处。

    3.学校人事处联合纪检委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根据复核结果,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其中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案件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6.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8.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学校工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校工会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9.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二)对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对发生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同时给予减发绩效工资处罚。

    1.情节轻微或一般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拔、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得不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除按前款处理外,还须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自治区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一)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党政教辅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党政教辅部门、各二级学院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依法依归严肃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推诿隐瞒或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扣减绩效工资,并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四)建立师德失范问题通报机制,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视情节轻重等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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