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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宁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

    2022年05月11日 18:5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快学校转型发展步伐,提升教师实践技能,建设一支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是指既能讲授本专业理论课,又能够传授本专业操作技能,具有一定实践经验,或具备所教专业相关的基础教育、企业岗位工作经历、资格的教师。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熟悉党和国家的高等教育方针政策,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专业教学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能灵活运用专业理论完成实践指导任务;

    (四)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必备条件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资格:

    (一)取得与从教专业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职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包括行业特许的中级以上资格证书);

    (二)取得与从教专业相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高级工及以上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有一年(可累计计算)在企业或基础教育一线从事与从教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经历;

    (四)近五年主持或参与过两项以上应用型研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至少1项为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负责人;②2项市级及以上项目负责人;③至少主持1项横向课题;④至少主持1项成果推广项目;⑤至少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第一);⑥至少主持3项校级产学研合作项目。(此项由科技处认定)

    (五)近五年主持市级及以上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工作,并发挥骨干作用,成果已被政府或企业使用且效益良好;

    (六)近五年在省部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学会主办的专业实践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

    (七)教师教育课程教师有至少1年基础教育服务经历,并有一定的基础教育研究成果;

    (八)符合学校转型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报:符合认定“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向所在教学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佐证材料复印件。

    (二)部门审查:教学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教师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三天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

    (三)学校认定:人事处汇总推荐名单及佐证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四)网上公示:对认定“双师型”教师资格的人员在学校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颁发聘书: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统一颁发“双师型”教师聘书,聘期3年。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六条 “双师型”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和教学部门建立“双师型”教师档案,努力提升“双师型”教师与从教专业相关的教育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基础教育研究水平等,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整体水平、实践能力和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能力。

    第七条 “双师型”教师聘期期满后,结合工作实际,向所在教学部门递交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主要体现出“双师型”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及取得的成效。

    第八条 教学部门组织开展“双师型”教师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收回“双师型”教师聘书:

    (一)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的。

    第十条 “双师型”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推荐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申报教学研究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集师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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