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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现代服务学院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集宁师范学院现代服务学院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放管服”综合改革,建立与岗位聘用制度相适应的分配机制,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提升学院治理效能,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办法《集宁师范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由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多次研究,制定出绩效工资发放基本方案,再经学院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通过。绩效工资发放细则如下: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注重实绩,按岗取酬。绩效工资改革应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着重体现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贡献,与职业道德、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相统一,充分调动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上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绩效工资的分配应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运用收入分配杠杆,引导教职工争创一流业绩,同时要兼顾公平,科学设定各级各类岗位间绩效工资的分配比例,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三)目标考核,按劳分配。绩效工资改革重在发挥激励和导向作用,严格按岗位聘用结果确定绩效工资标准,以目标管理为抓手,以完成目标任务为考核重点,淡化身份,建立和完善学院按劳分配的考核和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劳有所得。

第三条 发放范围:学院事业编制内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绩效工资的构成

第四条 绩效工资由任务奖励、贡献奖励和特殊奖励,三部分构成。

一)任务奖励绩效工资:是为激励教职工积极承担更多的日常教学、教研科研、人才培养、党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达到满工作量要求,有效促进专业和学科建设,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设立的绩效工资。

二)贡献奖励绩效工资:是为奖励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队伍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标志性成果或突出贡献,且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无责任、教学等事故的教职工而专门设立的绩效工资。

(三)特殊奖励绩效工资:是为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设立的补偿性绩效工资。包括辅导员补贴、班主任补贴、党支部书记补贴、夜间值班补贴、毕业论文补贴、顶岗实习补贴、实践周补贴、超课时费等。


第三章 绩效工资的标准

第五条 绩效工资的标准

(一)任务奖励绩效工资标准根据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及近几年学院实际发放水平进行测算确定,每年发放10个月,按月发放。

任务奖励绩效工资标准:依据《集宁师范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任务绩效标准为3350元[1],根据职称等级按照表1进行折算。党政管理人员任务绩效标准为2750元[2],根据职级按照表2进行折算。

表1 专业技术人员任务绩效发放标准

职称等级

教学占比

科研占比

权重系数

2

87%

13%

1.6

3

93%

7%

1.5

4

96%

4%

1.45

5

72%

28%

1.4

6

77%

23%

1.3

7

80%

20%

1.25

8

68%

33%

1.2

9

73%

27%

1.1

10

77%

23%

1.05

11

64%

36%

1

12

64%

36%

1

表2 党政管理人员任务绩效发放标准

职务等级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及以下

权重系数

1.8

1.6

1.4

1.2

1.0

(二)贡献奖励绩效工资依据“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1.学院在学校年度考核前3名获得的人均8000元增加次年绩效工资总额,根据个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对学院发展的贡献度及社会服务等发放(见表3),如未获得该项奖励,将不发放此项;

表3 贡献奖励绩效年度考核奖励发放标准

序号

项目

计量

标准8000元为基准

个人的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发放15%

合格

发放10%

不合格

不发放

对学院发展的贡献

人才引进

发放10%

专业申请

发放20%

学历提升

发放10%

其它事项

发放10%

社会服务(包括志愿者等各项服务)

次数

每次5%

其他各项

20%

2.自主创收净收益的50%返入本学院绩效工资总额后,按照“谁创收、谁受益”的原则计入创收者的个人绩效工资;

3.个人突出贡献奖,同样按照“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计入创收者的个人绩效工资

(三)特殊奖励绩效工资包括辅导员补贴、班主任补贴、党支部书记补贴等按月发给个人,每年发放12个月;夜间值班补贴、毕业论文补贴、顶岗实习补贴、实践周补贴、超课时费纳入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见表4):

表4 特殊奖励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项目

发放标准

班主任

400/月

辅导员

400/月

支部书记

300/月

毕业论文

300元/生

顶岗实习

60元/生/年;30元/生/半年

实践周

30元/课时

超课时费

根据剩余绩效统筹发放


第四章 绩效工资分配的考核要求

第六条 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办法》附件5[3]中《集宁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化积分办法进行教学工作量考核。具体教学工作量见表5。

表5 专业技术人员教学工作量

职称

职称等级

聘期工作量

每学期工作量

教授

3

240分

40分

4

360分

60分

副教授

5

360分

60分

6

360分

60分

7

360分

60分

讲师

8

315分

52.5分

9

315分

52.5分

10

315分

52.5分

助教

11

240分

40分

12

240分

40分

注:课堂教学中,教师实际登台授课课时总量按2.13:1[4]的比例将教师实际登台授课课时总量折算成教学工作量积分。

第七条 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办法》附件6[5]集宁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积分办法中的考核要求考核科研工作量,每学期不同职称等级需要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见表6。

表6 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

职称等级

聘期工作量

每学期工作量

3

360分

60分

4

360分

60分

5

240分

40分

6

240分

40分

7

240分

40分

8

204分

34分

9

162分

27分

10

120分

20分

11

0分

0分

12

0分

0分

注:分值计算参考《集宁师范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办法》中附件6《集宁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积分办法》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八条 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办法》中附件二《集宁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化积分办法》和附件六《集宁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积分办法》的要求对工作量进行减免:

(一)担任科级岗位的人员教学工作量减半考核,科研工作量减免三分之一考核;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教学工作量减半考核,科研工作量减半考核;晋级聘用的人员教学工作量减半考核,科研工作量不减免。

(二)专职辅导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辅导员等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教学工作量减半考核,科研工作量减半考核;并可根据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按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三)既需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又需完成一定的管理服务任务的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等非科级管理岗位人员,科研工作量减半考核。

第九条 任务奖励绩效按照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考核后总和的90%发放。


第五章 外聘教师课时费发放标准

第十条 校外外聘教师按照表7标准发放课时费。

表7 外聘教师课时费发放标准

职称

课时费

正高

110

副高/博士研究生

80

中级/硕士研究生

70

初级/未定级

50

第十一条 校内非本部门代专业课教师,按照其坐班要求核减64课时工作量,超课时费按照表8发放。

表8 非本部门教师代专业课超课时费发放标准

职称

课时费

正高

110

副高

80

中级

60

初级/未定级

50

第十二条 其他具体规定

一)经学校批准的全脱产进修人员,在规定学制或进修时间内,不发放任务奖励绩效工资和特殊奖励绩效工资,贡献奖励绩效工资的2和3进行发放。

二)学院教职工岗位、党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执行新岗位、党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绩效工资待遇。新参加工作的管理及教辅人员按管理九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三)在正处缺额情况下,主持工作或临时负责的副处级干部的任务奖励绩效工资按正处级发放。

四)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时间的次月起停发全部绩效工资。

五)考核结果是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方可发放责任奖励绩效工资,其他奖励绩效工资。

六)教职工请假期间绩效工资待遇按《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七)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者,同时停发绩效工资。

八)教职工被停职审查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暂时停发。待审查结束后,其绩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教职工受学校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者,分别扣发2、4、5、6个月的任务奖励绩效工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分别停发2、3、4、5、6个月的任务奖励绩效工资。受双重处分者,按较重处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大会通过,自2022年X月X日起试行。



[1] 文件汇编《集宁师范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第133页

[2] 文件汇编《集宁师范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第133页

[3] 《集宁师范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办法》附件5《集宁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化积分办法》第54页

[4] 《集宁师范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办法》第55页

[5] 《集宁师范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办法》附件《集宁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积分办法》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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