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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7-09-14 10:17   学生工作办公室 审核人:

各系院学工办:

为贯彻落实高校贫困资助政策,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内教财《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和《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要求,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新生中开展贫困生、特困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系院高度重视,在系院资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开展贫困生、特困生认定工作。

(二)严格按照《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认定。

(三)贫困生认定人数为系院新生人数的40%。特困生认定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名额不限。本学期只认定全校的本、专科新生

二、贫困生、特困生认定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二)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生活俭朴。

三、贫困生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来自老、少、边、穷地区。

(二)城镇地区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未再就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

(三)家庭人口众多,经济收入低下者。

(四)单亲家庭且共同生活一方缺少经济来源者。

(五)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患重病等临时发生的困难,无生活来源者。

四、特困生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家庭子女。(出示有效孤儿、烈士子女证明)

(二)因父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学生。(出示本人或父母残疾证,也可出示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三)父母下岗,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生活有严重困难的学生。(出具县级以上加盖公章的医院证明)

(四)家庭经济困难且家遇天灾人祸或意外事故,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自然灾害必须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报送贫困生、特困生材料要求

(一)各系院评选认定贫困生、特困生后,按评选程序排名,将排名结果在系院公示。

(二)各系院于9月25日将2017年度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公示结果的纸质材料、电子版报送校助学管理中心(电子版发送到学生处孙燕老师QQ里)。

 

集宁师范学院助学管理中心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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