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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28日 16:27 科研设备处 点击:[]

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专款专用;

()款项使用与项目计划进度相结合;

()在规定的开支允许范围内以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经费为主。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条 科研经费主要包括:

() 纵向经费:指由国家、省部、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划拨的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国家基金项目,863”“973”等高技术项目,以及教育部、省、厅、局级项目和各级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基金项目。

()横向经费:指与非政府系统、企事业单位、团体签订合同以及联合开展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协作研究项目以及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

() 校内科学研究基金:指学院为促进本校科研发展所投入科研的经费;

() 合作研究经费:指我院与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有关研究部门的合作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科研业务费:为完成科研项目所发生的消耗性费用和购置低值易耗品开支。包括:

1. 办公费:完成科研项目所需办公用品的购置费;

2. 通讯费:用于科研业务活动的邮政、电讯、计算机网络使用费;

3. 业务资料费:图书、报刊资料的购置、打印、复印及检索费;

4. 实验材料费:实验工作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购置费,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5. 科研差旅费:实地调研、考察和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6.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以相关科研工作为目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国内和国际旅费和相关手续费;

7. 车辆燃修及租用费:所用机动车燃料费、养路费、修理费及租用费;

8. 分析测试费:对实验数据和样品进行测试、计算、分析所需费用;

9. 仪器设备及维修费:购置未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小型仪器、计算机耗材、配件及维修的费用;

10. 会议费:举行小型学术研讨会、项目论证会、成果评议会、会议接待所需要的费用;

11. 版面费:发表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所需费用;

12. 评审鉴定费: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汇报费用、结题验收、评审、鉴定所需费用。

()设备购置费:为完成科研项目所需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包括:一般设备购置费,科研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费用。从国外购买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中含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合同费。

()修缮费:为改善实验室条件而对实验室及其他设施进行简易改装所需费用。此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的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科研项目所需经费。

()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充学院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以及推广科研成果等方面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由科研设备处从各科研项目到院科研经费总额中原则上按5%的比例提取。

()科研补助费:对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所给予的补助,包括劳务费、临时工工资、保健费和电话补贴。

()其他费用:与完成科研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借款审批程序。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明确注明支出经费的项目名称。参加科研项目的非我院正式职工不能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

()科研设备处、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购置设备借款,须事先到科研设备处办理相关采购手续。

()财务处审核后支付。

第六条 报销审批程序。

()填写报销单,经办人、验收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明确注明支付经费的项目名称;

()计划财务处审核原始单据;

()科研设备处、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按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计划财务处复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各类科研经费均须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确定的经费全额纳入学院计划财务科研账目,由科研设备处和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不得存放他处,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须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计划开支,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节余留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

第九条 在不超支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适当调整用款计划。对于需要调整预算的情况,应遵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要求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不得调整间接费用。

第十条 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科研设备处将定期对经科研项目批准或委托部门审核同意结题的项目的节余经费进行清理与合并,合并后的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安排新的科研项目。节余经费也可以转由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也可以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利用节余经费对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要求,经过各级人员和各个部门审核和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劳务费应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编制劳务费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和随意编列。同时,严格劳务支出,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按规定、按比例核定和使用间接费用,并将间接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院科研设备处、财务处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的科研项目经费,经科研设备处和科研项目批准或委托部门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清理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图书资料等,科研设备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清理账目,同时编报《科研项目中止、撤销经费收支结算表》和《科研项目中止、撤销器材处理收入一览表》,由学院或科研项目批准或委托部门审查核销。

第十九条 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科研设备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研设备处、财务处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以及科研项目批准或委托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对每个项目单独编码建账,分设拨款明细账和支出明细账,确保拨款及时足额入账,支出按实记账。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科研项目批准部门、委托部门和学院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科研设备处负责根据科研项目批准或委托部门的要求,核实拨款与支出,填写科研项目年度会计报表和经费决算报表等,经财务处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科研项目计划使用科研经费,不按时结清暂付款,不按规定履行检查报告制度的项目组,科研设备处有权暂停其使用科研经费,并按学院财务规定从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设立专职岗位,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计划财务处要加强科研项目的核算,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学院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逐步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院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高度重视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项目执行人员经费使用的培训和指导,安排和落实专项资金,对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进行经费预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第三十条 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院将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批准或委托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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