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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4年11月28日 16:29 科研设备处 点击:[]

集宁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为营造我院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鼓励我院教师产出高水平、有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扩大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提升办学水平。现依据近几年的实践经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教师取得的科研成果予以以下奖励、资助。

第二章 奖励及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学术论文奖励的范围及奖励的标准

第二条 课题立项资助的范围标准

具体见《集宁师范学院论文奖励、课题立项资助办法》。

第三条 高层次科研成果奖

1. 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或国家发明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3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20万元;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0万元。

2. 获教育部科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内蒙古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2万元;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万元;三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5000元。

3. 获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万元;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5000元;三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3000元。

第四条 应用技术成果奖

1. 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奖励经费1万元;

2. 成果转化为学校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净收益)20万元(含)以上,按每项成果所得净收益的10%予以经费奖励。

以上获奖成果均指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对虽有我校教师参加完成但未将我校列入获奖单位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助申请程序

成果奖励、课题资助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一般在次年的下半年办理,过期不补。本办法涉及的论文、高层次科研成果及应用技术成果奖,由个人自愿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持成果原件等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报科研设备处初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认。凡受学校资助的课题,按课题经费到校金额,由计财处随比例资助。

第六条

1. 本奖励基金不重复计奖,同一成果在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只按最高限给予奖励。

2. 其未尽事宜,可在执行过程中由科研设备处提出,经院长审核后处理。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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