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教技函[2016]3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
2: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联系人:温世明、姚玉阁
科研设备处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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