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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年09月13日 15:48  点击:[]

集宁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活动中的权益,促进学校学术工作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23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声誉及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和相关部门民主推荐产生,由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确定,由校长聘任。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学校领导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个分委员会组成。按照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应职责和学术事务,其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 各系院根据学科专业设置成立5人或7人的系院级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基层学术组织和系院级最高学术评判机构,系院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其系院长担任。

第十三条 系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每年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一者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有知情权;

(二)就学术事务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和建议,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按学校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工作纪律,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并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二)教职工职称的评审和聘任;

(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六)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有关学术的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学校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学校会议内容需要,可列席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对学术委员会决策的事项,校长有提请复议或暂缓执行的权力。学校党委对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和决策结果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须至少提前3天将议题按规定程序报送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并准备好会议的有关材料。

除紧急情况外,各级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章程、文件中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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