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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28日 10:19 科研设备处 点击:[]

集宁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系(院、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系(院、部)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赁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其他特定事项。

第五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主管部门为科研设备处,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依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学科发展与科研工作的需要,根据经费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编制学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三)负责协调与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集中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我校分散采购工作;

(四)建立有关物资的价格、技术指标及生产厂家的信息系统;

(五)对我校有关单位的专项自行采购工作提供资料、信息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组织各系(院、部)采购的验收工作;

(七)校领导安排的其它采购工作。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遵循质量第一、勤俭节约、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一)质量原则

必须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多方收集产品和厂家的各种信息,为采购决策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要把好验收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清退、索赔或投诉。

(二)节约原则

为使有限的资金投入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要本着勤俭节约、廉洁奉公的精神,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采购时首先要货比三家,取得最佳的性能价格比,同时能集中采购的就不零星采购;能从厂家直接订货的就不在商业部门采购;采购数额达到一定规模,能采取招标形式采购的就不单独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争取优惠价格,减少经费开支,使采购工作既做到保障供应,又提供优质 、优价、优良服务。

(三)公开原则

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时要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职能机构批准的计划执行。如遇厂家变动或产品规格、型号更新,需改变采购计划,要及时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大型关键设备及同类产品批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经包括纪检监察人员在内的专家论证小组论证后方可购置。各项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执行情况,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服务原则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要本着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原则,禁止利用仪器设备采购之机谋取任何私利。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八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分散采购机构。

第九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是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负责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成员由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科研设备处各相关单位组成,办公地点设在科研设备处。科研设备处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采购事务:

(一)负责规定类别货物或设备金额以上的(包括批量)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确定仪器设备的参数及预算,审定招标采购文件。

(三)参与采购项目招、投标全过程。

第十条 分散采购机构由科研设备处和各系(院、部)共同组成,负责非集中采购事务。

第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与外国供应商。

第十二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询价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经网上公示后实施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类别的货物或设备金额下限标准至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网上询价”采购招标公告,经网上公示后实施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供货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类别的货物或设备金额下限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10万元以下的机关办公自动化设备和20万元以下的机关办公电器设备),学校可凭借《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优先到政府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办理科研教学单位免税手续,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各系(院、部)必须填报年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并报送科研设备处,由科研设备处汇总后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根据批准后的学校采购计划中不同物资的类别、性质、价格和需求情况确定采购方式,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经学校审批后的计划,在计划年度内一般不应变动。如因故需要变动,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经费不得突破原额度,严禁无计划采购或先购后报行为。

第十八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时,由科研设备处和采购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九条 招投标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购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招标前必须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及价格、质量、信誉等情况;

(四)评标工作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五)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六)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公证等有关代表参加开标会。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七)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作出评价。可向投标人进行咨询质疑。评标结束后,由专家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经专家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八)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与投标人有密切关系的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不能作为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

(十)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十一)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二)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开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条 购置单价较低、批量较小且总额较小的零星、急用物资设备(含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用分散采购方式,由科研设备处和使用单位安排不少于2人的采购小组,按照计划确定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到政府定点供应商处进行市场调研和采购,确保优质优价。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种方式的采购活动,科研设备处均应将采购原始材料(含采购方式的评估、供应商的评估等)完整、妥善保管。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一般包括常规验收和技术验收。

(一)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科研设备处、申购单位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逐项填写《集宁师范学院仪器设备开箱记录单》(一式两份),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交档案管理员存档。

(二)技术验收:对购入的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大型设备,进口仪器设备),由科研设备处、申购单位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并填写《集宁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表》(一式两份),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

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帐簿,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六章 学校采购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及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由科研设备处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开标。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

(一)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拒绝采购监督小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被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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