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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优秀著作(含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28日 16:59 科研设备处 点击:[]

集宁师范学院优秀著作(含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出版基金设立的基本宗旨是:通过资助优秀著作的出版,进一步调动我校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促进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增强为发展教育事业和科学文化事业、为社会经济与文化服务的能力;促进我校教师产出更多有社会影响力的学术精品,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全面提升集宁师范学院在区内外的学术地位。

第二条   出版基金资助的对象是:集宁师范学院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撰写的未公开出版的专题性优秀著作。包含教材、资料汇编、古籍整理、工具书、编著、译著、科普读物、文学作品、会议或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以及其他非专题性学术研究作品。申请的著作为多人合作时,第一作者和全部作者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撰稿人必须为集宁师范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出版基金由集宁师范学院筹集设立,学校每年投入一定经费专门用于优秀著作的出版资助。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校友以及校内单位、个人为出版基金捐资赞助。学校通过冠名或其他方式向赞助者表示敬意。

第四条   出版基金专款专用。根据学校每年的投入和申请人著作的学术价值、拟出版的出版社、著作字数等因素,确定每种著作的资助额度。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六个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万字最高资助1000元,每部著作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万字最高资助800元,每部著作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万字最高资助600元,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万元;对于学术价值特别重大的著作,根据实际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可提高资助标准或全额资助,但最高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出版基金由科技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及评审

第六条   出版基金的申请。凡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著作字数在15万字以上,且近10年内有在权威期刊发表2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5篇与著作研究方向一致、内容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者均可申请。申请者首先填写《集宁师范学院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由学院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与申请资助的完整书稿一式两份报科技处进行资格与形式审查。

第七条   对申请出版基金书稿的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书稿将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的意见具有下述效力:第一,任何一位专家指出被评书稿存在违反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的,经查证属实,将取消该书稿作者的申报资格,终止其申报程序;第二,评审专家提出的其他评审意见或质疑,将在校出版基金资助评审会上予以通报,供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审时参考。

第八条   对基金申请的终审。在通讯评审的基础上,院学术委员会将对申请出版基金的书稿进行讨论和审议,并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应达到院学术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获得与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为终审通过,学院将按当年核定的具体资助标准确定资助额度,给予出版资助,并与基金获得者签署出版基金使用合同,确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全校每年资助出版著作的数量及基金总量以不超过当年学校划拨的学术著作出版经费总额为限。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不同学科专业间资助项目的均衡。申报著作数量偏多时,按学术委员会投票结果淘汰和选取。

第四章  基金资助著作的出版

第九条   对获得出版资助的著作,科技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出版基金使用合同中的约定,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然后带正式出版合同原件到科技处办理请款手续。获得基金资助的著作出版时必须在扉页中注明集宁师范学院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并于著作出版后,给科技处及校图书馆各送10本样书存档。

第五章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作者应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已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中,如发现确有抄袭、剽窃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从确认时间起,申请人将丧失再次申请本基金的资格,学校有权追回所获资助的全部金额,并取消申请人利用此著作从学校获得的一切利益和荣誉。

第十一条  为提高资助出版著作的学术质量,学校拟创造条件,组织并鼓励校内外专家学者对获得学校资助并公开出版的著作开展评析。

第十二条  我校教师在集宁师范学院工作期间自筹经费或利用集宁师范学院优秀著作出版基金以外的资助渠道在前述六家出版社出版著作者,须于著作出版当年年底前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在得到学术委员会认可后方能获得相应的成果认定。我校在岗教师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优秀著作,如以集宁师范学院为申报单位获得国家、教育部、自治区科研成果一、二等奖或自治区高校科研成果一等奖,经当事人申请和院学术委员会审查、评议并表决认可,可给予与前述六家特定出版社资助出版的著作相同的成果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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