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页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教材费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7-09-07 点击数:

2016年10月20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教材费管理,保障教材正常供应,依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和《集宁师范学院教材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专科(高职)等各类学生教材费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教材费的代收,要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学校代收学生教材费应当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 教务处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特点,确定每学年各专业教材费预收标准,报学校审定。

 

计财处负责组织代收教材费,并列专户管理。

 

各系(院)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教务处、计财处做好教材费代收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教材费的监管。

 

学校代收教材费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地方政府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开学报到时预交教材费。

 

各系(院)要教育学生主动、及时、足额地交纳教材费,无故不拖欠教材费。

 

第七条 计财处委托代收教材费的部门或个人,要按时将已代收教材费交回计财处。

 

第八条 未经计财处和教务处同意,学校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收取教材费。

 

第九条 计财处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统计学生教材费代收情况,并向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院)通报。

 

第十条 学校允许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的学生申请缓交教材费。

 

第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交教材费:

 

(一)本人为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的;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且家庭经济贫困的;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故且家庭经济贫困的;

 

(四)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且家庭经济贫困的;

 

(五)父母双方下岗且无正常家庭经济收入的;

 

(六)因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房屋倒毁、当年严重失收的;

 

(七)家庭成员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贫困的;

 

(八)因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的。

 

符合以上条件,但已享受社会人士、组织、单位给予资助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缓交教材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且没有受到相应资助的学生,报到注册时领取《缓交教材费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交的金额、申请缓交的理由以及交纳的期限,提供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加盖县级民政部门公章的关于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

 

(二)审核:班主任、系(院)分管教学负责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其中入学满一年的学生申请缓交教材费,应当由班主任召开学生所在班班长、生活委员和学生代表会议,对缓交教材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平时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客观的评价意见;

 

(三)审批:教务处教材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缓交条件者提交处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欠教材费的学生在获得政府、社会和个人等的助学金、奖学金后,应当交纳欠交的教材费。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故意拖欠教材费:

 

(一)未办理缓交手续无故拖欠教材费的;

 

(二)出具虚假困难证明材料办理缓交手续的;

 

(三)超过缓交期限而未交清教材费的。

 

第十五条 对故意拖欠教材费的学生,学校、系(院)可以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一)向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发《催交教材费通知书》,并在校园网公布;

 

(二)其它有助于回收教材费的正当措施。

 

第十六条教材费的开支由教务处统一审核、分管校长审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计财处应当提供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教材费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教务处教材科会同计财处有关科室,应当与学生每学年5月20日前核对一次教材费,毕业前1个月结算教材费,长退短补。

 

第十八条学籍异动(留降级、休学、保留学籍、退学等)的学生离校前,应当到教务处教材科、计财处有关科室办理教材费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代购教材产生的折扣收益,应当全部让利于学生,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私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北路59号

邮编:0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