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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2019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作者:时间:2019-06-25 点击数:

集宁师范学院2019届全日制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一条 为做好2019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宁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学校授予2019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文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条 学校授予2019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种类是“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2019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外语和计算机成绩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在校学习期间修满规定学分,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 ;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是:

(一)本科毕业生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初审;

(二)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奖惩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初审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五)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可随下一届本科毕业生申请。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标准适用于2019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北路59号

邮编:0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