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集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转发《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5〕16号)的通知
集师纪发〔2015〕1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政管理、教学、教辅机构,附中: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经自治区高校纪工委下发到我校,经校党委、纪委研究决定,现将全文转发如下,请各单位结合我校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落实,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