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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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规划基建管理规定
2017-09-27 16:21   审核人:

集宁师范学院规划基建管理规定

20131230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规划、程序、施工、审计、基建档案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审计及基建档案管理等新建项目和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 规划基建处是实施本规定的职能单位。

第四条 学校其它部门进行户外、户内土建施工时,必须报规划基建处审核,以免造成对地下管网(给水、排水、电缆、暖气管网、弱电网)及建筑物结构的破坏。

第二章  规划和基建管理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办学指标体系要求,结合学校的发展、定位,科学合理制定全校的中长期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六条 基本建设规划包括:学校的土地、建筑、水网、电网、暖网、绿化、亮化、硬化等的总体规划。

第七条 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建筑、供水、供电、供暖的立项报建审批工作。

第八条 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土建、水暖、电照的图纸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审定工作。

第九条 组织完成地勘、设计、监理、施工方的招投标工作,起草签订各类基建合同

第十条 办理用地、工程规划、审图、消防、防雷、人防、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 安排处内土建、电照、水暖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图纸及国家规范要求,全程跟踪、管理、监督施工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协调规划、城管、环保、消防、人防、建委、质检、安检、电业局、自来水公司等部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组织完成好各类隐蔽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及时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建类资料整理后归档,并做好归档记录。

第十四条 组织好工程决算的审计工作,先组织处内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再送财政审计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审计完成后,及时将结果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部门。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期间,基建处代表学校安排到工程现场的专业技术人员,简称甲方(驻工地)代表。监理公司安排在施工现场的专业技术人员,简称监理(驻工地)方代表。施工单位简称施工方。

第十六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工作要求:

(一)按照施工方的作息时间出勤,有事请假。工作期间不得酗酒,酒后不准上班,并按旷工处理;

(二)认真做好监理方和施工方的协调工作,不得以职权有意刁难监理方和施工方;

(三)除图纸会审解决的图纸问题以外,至少提前二周会同监理方、施工方细审二周后将要施工的图纸内容(土建、电照、暖通、给排水),进一步核查图纸是否存在不合理及隐患问题,及时汇报,做到提前发现问题提前纠正问题,避免造成大的损失;

(四)认真做好施工日志、会议记录、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材料送检报告、认证认价资料、工程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量的确认等原始资料留存工作。

(五)对额外增加的工程量事先必须请示后方可进行,工程结束后立刻办理工程量的确认手续;

() 全程跟踪检查施工方的施工质量,及时处理、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七)督促、检查监理方、施工方的日志、会议记录及各种技术资料,保证资料与进度一致;

(八)对于送检材料的取样、送检、检验结果,必须全程跟踪;

(九)做好对监理方驻工地代表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基建处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图纸、各种报建手续、工程联系单等的接收和发放,做好常规会议记录,技术部分由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记录整理,三天内将打印好的会议纪要送达相关人员和部门,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及现场人员工作要求:

(一)监理单位中标后,需将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上报学校基建处(以下简称甲方),进行审查存档。工作中严格按国家监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工作,接受甲方的领导;

(二)监理人员在进驻现场前,监理单位要将拟派驻工地的各专业监理人员名单及总监授权委托书上报甲方;

(三)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时,要将监理工程师职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报甲方驻工地代表进行核对,核对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驻工地监理项目部需要配备电脑、照相机以及各专业常用的检测工具,以便顺利的开展工作;

(五)按照施工方的作息时间出勤,不得矿工,有事需向甲方、甲方代表请假,不得酗酒,酒后不准上班;    

(六)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现场监理人员;

(七)除图纸会审解决的图纸问题以外,监理方至少提前二周细审二周后将要施工的图纸内容(土建、电照、暖通、给排水),进一步核查图纸是否存在不合理及隐患问题,做到提前发现问题,提前纠正问题,避免造成大的损失。要全程跟踪检查施工方的施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甲方、甲方代表;

(八)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法,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积极配合施工方工作,不得利用职权有意刁难施工方;

(九)对施工方提出的常规性验收,上报的一般性技术资料及技术问题,监理方要在半天内完成审核签字并给予答复,复杂性的技术资料及技术问题,监理方要在一天内给予答复;

(十)认真做好施工日志、会议记录、验收记录、影像资料、工程量的核增核减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工程监理例会既要、监理月报等资料要按时上报甲方。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及人员工作要求:

(一)施工单位进驻现场后,必须管理好自己的人员,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内活动,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施工现场的区域、临时设施的搭设、施工现场的布局、建筑物的位置(验线)、正负零的标高、散水的标高必须经甲方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三)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需甲方、施工方同时在场挂表,双方记录好表底数,每月双方查表一次,以此作为工程用水、用电的结算凭据。施工单位如需中途更换水表、电表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更换,并做好表底数记录,违者除处罚5000元外,所用水、电量由甲方测算扣除;

(四)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接受监理方和甲方合理领导,严格按施工图、国家规范及变更内容施工;

(五)施工方必须及时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工程进度总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上报监理方和甲方(在每周的监理例会上汇报周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汇报下周工作计划)。

(六)及时将现场配备的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等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上报甲方和监理方。

(七)施工方的管理人员及全体工人,工作期间不得酗酒,酒后绝对不容许上岗;

(八)施工方在做每个分步工序之前,要将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质保资料等上报监理和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九)图纸以外核增核减的工程量,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立即会同甲方、监理方进行工程量的确认,办理好相关资料和签字手续,过后不予认定;

(十)需要甲方认证认价的(土建、电照、给排水、暖卫、装饰等项目的主要材料)材料,采购前必须经甲方认证后方可购置,并将原始合同资料报甲方一份留存,否则事后不予认证;

(十一)须送检的原材料,从取样、送检到取检验报告单均需有监理方和甲方见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如果图纸需要变更时,需要在项目实施的前一周通知甲方,由甲方联系设计院协商变更。一般性的(如验筋、验模等)报验项目,须提前半天通知监理方和甲方,由多个相关部门联合组织验收的项目(如基础、主体等),必须提前3天通知甲方。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的文件、法律文本由基建处草拟合同文本,报分管院长、院长审阅。

第二十条 分管院长组织规划基建处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合同条款与对方进行前期的洽谈,做好洽谈记录,将洽谈结果向院长汇报。

第二十一条 合同无异议后,由处长、分管院长、院长签订正式合同,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合同全部完成后基建处作为永久性档案留存。合同复印件作为付款的附件与正式发票一并报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落实、检查合同履行情况,随时向院领导汇报进度,及时准确的提供应付款和已付款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工程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派驻各工地的人员,工程竣工后,及时将水、电、暖、土建三方签字的工程量核定单、认证认价资料、各类进货合同、施工合同、工程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验收纪要、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整理成册,交基建处档案室存档,并作为决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结束后,施工方要组织人员尽快将各种施工资料分类整理成册后交给基建处档案室。同时组织人员进行决算,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施工方所报决算资料应包括:主件:工程决算书(土建、电照、暖通)。附件:竣工图纸、工程变更单、工程量核定单、认证认价原始资料(发票或合同)、供货合同、涉及到决算的图纸会审纪要、验收纪要、例会纪要等。一式两份,一份送审,一份存档;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根据施工方所报决算资料,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的初审,初审完成后由处长向分管院长、院长汇报初审结果,根据院领导批复意见送审计事务所审计。根据国家要求,一般选择财政审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决算完成后,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与附件(原报决算书、及决算附件)一并交基建处档案室存档。将《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报国有资产科。

第二十九条 填写集宁师院单据报销审批单,审批单后附工程建安发票原件、《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说明,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送计划财务处,计财处应将所有报件完整的保存在凭单中,不得拆分,以便今后有关部门的审查。

第六章 基建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由规划基建处档案室负责收集、整理、存档学校的基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收集整理国家相关的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收集整理土地、建筑、规划、水、电、暖外网等工程的资料,包括立项、规划、报建、招投标、政府机构的批复文件、图纸、合同、图纸会审记录、各类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作联系单、认证认价资料、原报决算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影像、工程电子版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将收集到的资料按照类别、分类装订归档,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方式登记造册,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所有人员,要按照立项、报批、规划、图纸、审图、建设手续、工程开工、工程进行中、工程竣工等建设程序的不同阶段及时将各类资料归档,不得丢失。

第三十五条 资料归档时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清单上双方签字后,分别保存。资料要避免丢失,谁丢失,谁负责。档案室对接收到的资料要及时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方式造册。

第三十六条 归档资料借阅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出的资料必须及时归还,一周不归还的,由档案室负责人督促归还。对不及时归还,又无正当理由的,档案室负责人要及时汇报。

第三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档案原件不外借。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规划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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