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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时间:2018-08-20  阅读 次  发布者:  供稿: 责任编辑:张秀文

集师校办发〔2018〕9号

通 知

 

各学院、各职能教辅部门、附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照《集宁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纪要》(集师纪要〔2018〕6号)精神,从2018年9月份开始,对从我校取得的各种个人收入、学校将全面准确向税务局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避免雇佣人员与学校产生纠纷,进而保证个人收入申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学校各类人员(包括正式职工、长期聘用临时工、外籍教师、外聘教师、返聘退休人员、临时雇工提供劳务人员等),从我校取得各种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各种津补贴、劳务收入,一次性补助收入等),全部都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2.支付给学校正式职工、长期聘用临时工、外聘教师、外籍教师、返聘退休人员等的各种收入(税法有特殊规定的收入项目,如稿费等除外),全部按工资薪金收入确认申报,按规定的计税基数和适用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全部造表签字支付发放,所有外聘人员需提供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

3. 临时雇佣人员(包括校外人员做学术报告等)提供一次性劳务所得,按劳务费收入确认,支付劳务费时需提供合法的劳务费发票,并代扣代缴劳务费发票金额的18.5%的个税。

4. 引进人才支付的补助按10个月分别造表发放,按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助收入为税后收入。

5.为了避免扣税时产生纠纷,学校及各部门在与聘用及提供一次性劳务服务人员约定报酬时,必须约定清楚所支付的收入是税前收入,即个税由取得收入的个人承担。

6.税法规定,不管收入是多长时间取得的,全部按申报发放当月收入确认并计税,为了避免加重税负,各部门尽量要按月计发申报各种个人收入。

7.计财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及专人进行网上申报收入的操作培训,并做好相关税法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集宁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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