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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员: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03 17:04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相关规定,我区将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要求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2020年起对政府采购意向进行公开。结合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案,现向各预算单位征求意见,具体公开事宜如下:

一、公开主体和渠道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

采购意向公开渠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有条件的单位或部门可在其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二、公开范围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电子卖场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三、公开内容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四、公开时间节点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五、操作办法

采购意向公开需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中完成。采购人在填报“项目采购计划”时,同步填写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当项目采购计划完成审核流程,并做“备案”或“核准”操作时,“政府采购云平台”自动将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同步发布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

“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和“无过程采购计划”,不需要公开采购意向。

六、其他事项

(一)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信息为准。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二)采购意向公开后采购项目取消情况。采购意向公开后,如项目采购计划作废,则作废采购计划审核流程完成后,该采购计划对应的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将被标记为“已作废”。

(三)采购意向公开天数暂不做强制性要求。由于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尚处于试行阶段,在过渡期间,暂不对公开天数做强制性要求。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步骤,自2021年1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天数执行公开要求。

(四)意见反馈方式。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将意见反馈至上级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意见后,请于2020年4月1日前,统一反馈至电子邮箱:nmgcztcgc@163.com

联系人:张秋霞

联系方式:0471-4192695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17日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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