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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章程
时间:2017-09-04  阅读 次  发布者:  供稿: 责任编辑:gh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上一条: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召开集宁师范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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